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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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院长。因为实际上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的情况之下,是由法院院长作出的。还有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决定院长的回避问题。
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谁?

一、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谁?

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院长。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2、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二、行政执法人员有哪三种情况都要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2、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行政回避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2)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3)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四、行政回避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行政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同上)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与本案______是______,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______回避。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为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不一样的,比如提起了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院长进行回避的话,那总不可能是院长自己对回避申请做决定,不过,工作人员发现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话,一般都会自行回避的。

在行政案件当中实际上是可以处理行政方面的一些纠纷的,当然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如果是发现有回避的情况,那么完全是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然后做出回避的决定的,比如说关于安全审查的人员,还有就是书记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是由本院的院长做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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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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