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立案之后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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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立案之后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的证据,然后等待开庭。因为仲裁实际上在接到相关的申请书之后,就会对于申请出来进行书面的审查,符合条件的话就会决定受理案件,然后完成相关的审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立案之后怎么办?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立案之后怎么办?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立案之后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的证据,然后等待开庭。

申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工伤劳动仲裁程序: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工伤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准备

1、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4、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二、仲裁具体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1、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2、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3、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5、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当代的社会,发生了劳动仲裁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仲裁的话,首先都是需要提出书面的仲裁的申请之后,才能够由仲裁院来确定一下是否符合案件的受理条件,如果符合的话就会通知相关的人员作出相对应的准备,比如说通知具体的开庭的时间需要在开庭时间内到达地点,然后参与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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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1998]40号,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方式问题
(一)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合议庭的组成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决有无法定撤销的情形,再依法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由于法律对此类案件能否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当前,随着审判组织改革的深化,各地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种是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长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从实际情况看,因一些陪审员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难以胜任此类案件的审查工作。同时,这类案件涉及到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根据现实情况和此类案件的特点,为慎重起见,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而不宜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
(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审查方式问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严格区分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分别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七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审查。但由于法律对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尽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这类案件进行审查,即在审判长主持下,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当事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所列举的申请撤销理由和相关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此确定该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其理由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查此类案件简便易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合议庭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查此类案件,固然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但这种审理方式无法保障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参与诉讼活动、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同时,合议庭采取这种审查方式有可能片面采信申请人的“一面之词”,而影响法院裁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合议庭不宜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审查此类案件。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外,宜采用公开开庭听证的方式进行。这里的“听证”,是指合议庭在开庭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仲裁裁决有无法定撤销情形),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并为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提供机会的诉讼活动。在听证过程中,应先由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再由被申请人质证、提出反证抗辩,然后由法院确认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合议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可以通知仲裁庭派员参加听证活动。这样,既能增强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仲裁活动健康发展,又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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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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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里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有失公正的证据。其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纷争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此外,人民法院如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依职权主动裁定撤销该裁决。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弹性,实质上就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具体案件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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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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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之后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撤销仲裁裁决之后的救济方式是:双方另行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或者直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被撤销的仲裁裁决不受到法律的认可,想要继续仲裁的必须要重新建立仲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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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她在读大学的时候有一个平时关系和她还算不错的舍友,之前因为和公司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而起诉了公司,但是现在已经私下解决之后就想要撤销仲裁,但是驳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之后怎么做?
[律师回复] 申请人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填写书面劳动仲裁撤销申请即可,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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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一般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应该是由当地的法院来进行处理;而对于当事人在申请撤销的时候也必须要在十五日之内进行申请,这样法院才会依法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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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同时,又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此后,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但是,如果是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而被仲裁委按照撤诉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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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裁决,认为具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一裁终局之外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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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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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可以撤销仲裁裁决么?
仲裁庭一般是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都是由管辖权的法院才能进行撤销;但前提也是必须要由一方进行申请且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进行撤销;撤销之后案件就会直接由法院来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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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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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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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我跟单位存在着劳动纠纷了,因为他们这几个月动不动的就克扣我的工资,关键是我也没有犯错,没有违纪,就纯属无缘无故的克扣,我就仲裁了,那个撤销劳动人事仲裁裁决怎样的?
[律师回复]  
1、何种裁决可适用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
  只有终局裁决才可适用撤销仲裁程序,而终局裁决是指下列劳动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终局裁决的救济方式。
  
(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正本,同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
  
(3)要求撤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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