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担保无股东决议不一定可以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适当的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对公司章程、决议、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查,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对相对人主张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因为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规避相应风险的发生,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是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下面几点:
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3、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向登记机关提出公司注册之前,就需要拟定公司章程,在此章程之中,需要包含对外担保是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的决议等的内容。当然,在章程之中不得约定对内担保的决议部门,这是由于《公司法》之中明确规定了对内担保需要由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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