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区别是什么?
不同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成要件上
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关于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区分、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的性质及其未遂形态存在较大争议,其背后涉及如何看待刑法规范、如何看待《刑法》规范以及如何合理地定罪量刑等问题。
行为以意思为要件,行为与结果之间,又须有因果关系,始成立犯罪。结果犯是行为犯的对应物。关于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区分标准,国内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通常是将两者作为具有不同犯罪既遂标准的两种犯罪类型加以对待。在犯罪既遂的意义上,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一观点的理论前提实际上是大陆法系国家修正的构成要件理论。
结果加重犯和加重情节的区别主要是在构成要件上和罪数上,结果犯是行为犯的对应物,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犯罪。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区分标准如下,两者的犯罪既遂标准以及犯罪类型不同。结果犯要求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产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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