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加班工资是如何进行计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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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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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的,若是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话,那一般的加班工资就是平时的百分之150,节假日是平时的百分之200,法定假日是百分之300。
企业职工加班工资是如何进行计算的?

一、企业职工加班工资是如何进行计算的?

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周末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劳动法上,根据不同情况加班,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标准如下:

1、平时加班的,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作作为报酬;

2、休息日加班,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作为报酬;

3、年休假加班,须经职工本人同意,如加班应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所以,在周末安排了加班的,实践中通常是给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就要按照上面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就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工资。

当然,现在很多公司都会安排周末加班,但是实际给员工的工资是较少的,要是损失的加班工资较多,那么建议可以积极走下面的劳动纠纷解决途径处理:

1、试着先找公司协商

其实如果不是被公司少发很多的加班费的话,那么最好首先试着先协商解决,毕竟这个比较节省时间、精力。加上加班费这个问题要不是很大的,那么也不至于小题大做,还是尽快、高效解决较为合适。

2、找相关部门调解

如果说你们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但也想继续要求有关机构调解。一般地,当事人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去申请劳动仲裁

不愿协商也不愿意调解,或者是采用这两种方法都不能解决的,那么现在最好就是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去申请劳动仲裁。

4、去法院提起诉

要是在经过上面等一系列的动作之后还是没能解决你的问题的,而你所受到的这种加班损失又多的,那么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将所收集到的证据拿到法院去起诉。注意的是,一般你要参加诉讼的,都得先走完劳动仲裁之后才可以,要是没过这个的,那就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的。

综上所述,加班费,一般有工作日延长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加班工资一般不低于劳动者约定的小时工资或者日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另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件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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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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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两项税额相加数,但审计报告中都将客户提供主料部分从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中调减,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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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怎么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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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另外,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系统则偏向于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的原则,与上文有所不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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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4、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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