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植物人和死亡哪个赔偿高?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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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植物人和死亡哪个赔偿高,需要根据具体的损失来确定。主要就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具体的赔偿方面有一些问题的话,应该是根据对方的实际损失来进行确定,包括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还有就是护理费用的。

交通事故植物人和死亡哪个赔偿高?

一、辞交通事故植物人和死亡哪个赔偿高?

交通事故植物人和死亡哪个赔偿高,需要根据具体的损失来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肇事逃逸的情况应该更加严格处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会有更严厉的处罚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乘以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5年。

在当代的社会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是导致人员受到非常严重的伤残,都必须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的金额包括有护理费用,误工费用,还有就是伤残费用。当然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涉及到医疗费用的话,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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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植物人和死亡哪个赔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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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死亡护理费能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时间:2016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江苏省东台市人民第七审判庭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案情:2012年7月,邱某为江苏某百货公司提供装潢服务时受伤成为植物人。判决百货公司承担三成责任,赔偿34万余元,其中护理费按20年算,计26万余元。经强制执行,双方和解,百货公司一次性履行28万余元。2014年11月,邱某死亡。近日,百货公司认为,未实际发生的护理费部分属于不当得利,要求邱某儿子返还。案情回放2012年6月,原告江苏某百货公司将室内装修事宜承包给何某。何某则雇佣邱某具体施工。一个月后,邱某在操作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坠落地面,成为植物人。2013年8月,因赔偿问题,以邱某为原告,邱某之子邱某华作为法定代理人,将何某及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认定,邱某与何某系劳务关系,百货公司与何某系承揽关系。因百货公司存在选任过错,判决其承担邱某经济损失的三成,合计34万余元。其中,护理费部分,参照2011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平均工资年收入21683元,双人护理计算20年,百货公司承担部分为26万余元。2014年8月,执行阶段,经双方和解,由百货公司一次性履行28万余元。三个月后,邱某死亡。百货公司认为,邱某尚未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属于不当得利,因邱某华全程参加诉讼活动,并领取了执行款,故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13万余元。庭审现场庭审当日,原5年,但认可5年,为6万余元。将执行和解时被告方让步的6万余元全部算在护理费项目中加以剔除,现还多出13万余元。随后,双方的交锋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焦点
一:被告邱某华是否系适格主体关于为何将邱某华列为被告,原告方在诉状中载明,邱某华系邱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因其父受伤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包括诉讼、执行均由邱某华代理,执行款亦全部汇至其卡中。现邱某已死亡,无需护理,护理费剩余部分仍控制在邱某华手中,对其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由其返还。但被告代理人则针锋相对,认为邱某华不是适格主体。因邱某华接受赔偿款时的身份系法定代理人,实质就是代理人,其所代为领取的款项已用于邱某的后续治疗等事宜。即便邱某华身为继承人,作为被告也是不合适的。“邱某总共有几位近亲属”审判长问。被告代理人回答:“四人。父母、妻子及儿子邱某华。”焦点
二:护理费年限计算20年是否合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方提交了2013年8月邱某提起的劳务者受害责任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上面载明,原告当初就主张护理费支持5年,超过年限的,按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接着,原告方又举证了居民殡葬证,证明邱某实际护理期限并没有5年。对此,被告方不予认可。他们认为,护理费年限一次性计算20年有根据,理由有
三:一是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邱某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可支持20年护理期限。二是合理。当时被告方是可以主张城镇标准的,但考虑到对方的履行能力,并未主张。三是合情。该案原告作为赔偿主体,系公司,遭遇市场风险资不抵债或不存在的风险很大。如果起初仅支持5年护理,而邱某生存期很长的话,将很难维权。焦点
三:提前给付的护理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进入辩论阶段,原告方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邱某当初接受赔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护理费属于专项费用,其死亡后,这笔一直由其子邱某华管理的费用就丧失了合法根据。对被告而言,这就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被告方提出多个反驳理由。其认为,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及法理,构成不当得利事实应具备四个要素,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发生上述事实无法定或约定理由。该案中,被告之父邱某获得的护理费是基于提供劳务受损,并经判决确认,有合法依据。原告方仅说明了邱某华接受了赔偿款,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仍在邱某华处。另一方面,该案经执行和解,在被告方作出重大让步的前提下,原告方已一次性履行完毕。应当说,双方均已无权反悔。原告代理人则强调,执行过程中,因公司账户被查封,迫不得已才要求和解的。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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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交通事故植物人和死亡哪个赔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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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死亡后,护理费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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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邱某华是否系适格主体关于为何将邱某华列为被告,原告方在诉状中载明,邱某华系邱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因其父受伤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包括诉讼、执行均由邱某华代理,执行款亦全部汇至其卡中。现邱某已死亡,无需护理,护理费剩余部分仍控制在邱某华手中,对其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由其返还。但被告代理人则针锋相对,认为邱某华不是适格主体。因邱某华接受赔偿款时的身份系法定代理人,实质就是代理人,其所代为领取的款项已用于邱某的后续治疗等事宜。即便邱某华身为继承人,作为被告也是不合适的。“邱某总共有几位近亲属”审判长问。被告代理人回答:“四人。父母、妻子及儿子邱某华。”焦点
二:护理费年限计算20年是否合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方提交了2013年8月邱某提起的劳务者受害责任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上面载明,原告当初就主张护理费支持5年,超过年限的,按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接着,原告方又举证了居民殡葬证,证明邱某实际护理期限并没有5年。对此,被告方不予认可。他们认为,护理费年限一次性计算20年有根据,理由有
三:一是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邱某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可支持20年护理期限。二是合理。当时被告方是可以主张城镇标准的,但考虑到对方的履行能力,并未主张。三是合情。该案原告作为赔偿主体,系公司,遭遇市场风险资不抵债或不存在的风险很大。如果起初仅支持5年护理,而邱某生存期很长的话,将很难维权。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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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事故成植物人能赔多少钱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020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申请工伤的伤残鉴定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 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 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 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医院的首次诊断记录和出院小结,如医院首次诊断的病历等相关资料。 申请工伤鉴定要多久出结果? 如果有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俗说的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申请工伤鉴定评残,一般来说自递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有结果,最长不会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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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邱某华是否系适格主体关于为何将邱某华列为被告,原告方在诉状中载明,邱某华系邱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因其父受伤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包括诉讼、执行均由邱某华代理,执行款亦全部汇至其卡中。现邱某已死亡,无需护理,护理费剩余部分仍控制在邱某华手中,对其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由其返还。但被告代理人则针锋相对,认为邱某华不是适格主体。因邱某华接受赔偿款时的身份系法定代理人,实质就是代理人,其所代为领取的款项已用于邱某的后续治疗等事宜。即便邱某华身为继承人,作为被告也是不合适的。“邱某总共有几位近亲属”审判长问。被告代理人回答:“四人。父母、妻子及儿子邱某华。”焦点
二:护理费年限计算20年是否合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方提交了2013年8月邱某提起的劳务者受害责任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上面载明,原告当初就主张护理费支持5年,超过年限的,按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接着,原告方又举证了居民殡葬证,证明邱某实际护理期限并没有5年。对此,被告方不予认可。他们认为,护理费年限一次性计算20年有根据,理由有
三:一是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邱某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可支持20年护理期限。二是合理。当时被告方是可以主张城镇标准的,但考虑到对方的履行能力,并未主张。三是合情。该案原告作为赔偿主体,系公司,遭遇市场风险资不抵债或不存在的风险很大。如果起初仅支持5年护理,而邱某生存期很长的话,将很难维权。焦点
三:提前给付的护理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进入辩论阶段,原告方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邱某当初接受赔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护理费属于专项费用,其死亡后,这笔一直由其子邱某华管理的费用就丧失了合法根据。对被告而言,这就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被告方提出多个反驳理由。其认为,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及法理,构成不当得利事实应具备四个要素,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发生上述事实无法定或约定理由。该案中,被告之父邱某获得的护理费是基于提供劳务受损,并经判决确认,有合法依据。原告方仅说明了邱某华接受了赔偿款,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仍在邱某华处。另一方面,该案经执行和解,在被告方作出重大让步的前提下,原告方已一次性履行完毕。应当说,双方均已无权反悔。原告代理人则强调,执行过程中,因公司账户被查封,迫不得已才要求和解的。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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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死亡怎么赔偿?
高空坠物死亡应当由高空坠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高空坠物的所有权,那么就由该建筑的所有人员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管理部门造成的,则由物业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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