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域外效力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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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域外效力也是有效的,行政处罚的主体可以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也可以是以法院为主,行政处罚分为行政刑罚还有秩序罚两种,行政机关不管委托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域外效力有效吗?

一、行政处罚域外效力有效吗?

有效。处罚的执行主体。一是以行政机关为主,法院和其他机关有部分处罚执行权,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社会团体、组织处罚,但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有协助实施处罚的义务。二是以法院为主,行政机关有处罚执行权。行政处罚分行政刑罚和秩序罚两种,行政刑罚适用刑事诉讼法,由法院决定;秩序罚由地方公共团体根据地方公共团体条例或规则进行处罚。

二、域外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

处罚的原则。一是无法不罚原则。对违反行政义务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该行为发生以前已有可对此进行处罚的法律存在为前提;无法律规定,不得处罚。二是适法从其轻原则。奥地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时,如果行为实施时的法律与裁决时的法律不一致时,应适用规定处罚较轻的法律。三是处罚以国内为限原则。

三、处罚形式及处罚内容

域外行政处罚的形式一般以决定或裁定为主。处罚的内容一般涉及金钱和物质两方面,有的涉及生产经营权和自由权。总之,各国处罚的深度和广度是互不相同的。

剥夺物质利益。剥夺物质利益表现为以罚款为主,兼有警告和没收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处罚形式是罚款,其他形式还有警告和没收,罚款幅度为5马克至1000马克,但其他法律可对某些特殊的违法行为,规定比这个数额高得多的罚款额;警告适用于较轻微的违反秩序行为;没收适用于违反秩序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剥夺名誉和自由权。名誉罚就是警告,自由罚包括拘留,住宅禁足、易科拘留等,自由罚不得少于6小时;被判处住宅禁足者,应进行宣誓,保证不离开住宅,违反誓言,按禁足时间执行拘留;易科拘留,是指当事人无力缴纳罚款时可用拘留代替。

剥夺经济活动权。最常见的行政罚种类有申诫、罚款、扣留、没收、停止营业、停止发行、取消职业证件、取消开车执照、丧失某种利益、取消某种资格等,涉及经济活动的主要权利被剥夺了。

剥夺生命财产权。行政刑罚,是指适用刑法典上的罪名进行制裁处罚,包括死刑、徒刑、监禁、罚金、拘留、科金等;行政秩序罚,是指对违反秩序义务人的一种金钱上的制裁。

剥夺人身自由权。行政处罚包括禁止令和强制令,具体内容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不予救济、罚款和罚金、销毁、没收、扣留财产、责令履行金钱义务、责令恢复原状、吊销许可证、限制许可证使用等。可以根据“限制人身自由”条款而逮捕、监禁违法的公民或外侨。

行政处罚在域外也是具有效力的,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可以包括剥夺人身自由权,剥夺生命财产权,剥夺经济活动权,剥夺名誉和自由权,剥夺物质利益等,一般以决定或裁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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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效力,涉外合同生效的法律条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前提。一般说来,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承诺人只要把表示承诺的函电发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发出的时间和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此所谓发信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只有要约人收到了表示承诺的函电,合同方告成立,承诺到达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此所谓收信主义。 1、适用合同缔结地法。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同处一地的场合所签订的合同,即所谓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具体体现。“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最早的准据法,该学说认为合同乃产生于它的诞生地,所以缔结地对合同来说是一种很自然的系属。 2、适用合同准据法。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还常常涉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是否要有“对价”以及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等问题。对此,现代各国国际私法中,大多主张以合同准据法作出判断。但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英国法认为,如果依合同准据法为不合法而无效,固然无效,但如果依合同准据法为合法而有效,则还应进一步考虑缔结地法和履行地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这涉及合同能否在有关国家得到强制执行,并最终涉及合同的效力。 二、涉外合同生效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如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等。因此,合同的效力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或愿意发生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不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关于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做法: 1、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在确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中,首先要看合同准据法是不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如果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则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因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者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推定的法律。 2、在合同关系中,如果涉及物权方面的问题(如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于何时何地转让给买受人),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因为: ( 1)物为客观存在的有形物质体,根据属地优先权原则,一国法对于其国境内的物有支配权,物乃受物之所在地法的约束和控制; ( 2)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3)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使法律适用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 ( 4)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能对物权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护; ( 5)对合同中的物权的处理不仅影响合同当事人,而且可能影响其他人,不宜适用合同准据法。 3、如果违约的同时还伴有侵权的,有的国家主张对合同义务适用合同准据法,因为合同义务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法律适用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首先适用当事人在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侵权行为则应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是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原则,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 4、对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也有些国家主张应适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如果合同有两个以上履行地,则一般适用主要履行地法。因为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行使其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属于行为的范畴,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应当适用履行地法。随着WTO的加入,我国与世界经济的交往将越来越频繁,涉外合同关系的发生将会越来越多。涉外合同关系是国际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为促进国际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使国际经济交易安全、平稳和有序的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充分理解和掌握涉外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适用。只有建立在涉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才能促进交易活动的开展,才能活跃市场,推行兑争,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加速社会财富的积累,使国际市场真正得到发展。
企业名称行政区域的定义和区域划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名称是怎么划分的 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由四部分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顺序为依次顺序。公司取名自然有很多讲究,第一点便是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次才考虑其对企业的影响性。在四要素中,行政区划作为企业名称开头,也有一些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开头 企业名称应该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作为开头,比如“双流县××公司”、“成都市××公司”、“四川省××公司”,不过,在实际情况中,都省去了“县”、“市”、“省”等字眼,比如“成都昊邦科技有限公司”,不用带上“市”字。总之必须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能以村、镇等地名作为开头。 二、以企业所在地作为行政区划 比如一家公司,其住所在成都,去工商局注册核名时,名称开头自然不能是重庆。也就是说,公司经营地址、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该和所在辖区相符合,否则不在受理范围。 三、必须是现行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目前所用的名称,如果是历史上曾经用过的,或者是当前行政区划修改之前的名称,则不符合规定。 四、不能用简称或俗称代替 行政区划必须是目前官方认定的称呼,不能使用俗称或简称。比如成都的别称也叫“蓉城”,那么“成都××公司“,就不能称作“蓉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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