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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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是行政机关在宣告处罚的决定书的时候,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在现场,需要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给到当事人,但是当事人或者同往的家属没有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
行政处罚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留置送达的条件:行政机关宣告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而行政机关送达决定书给当事人时,当事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

这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将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这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3、邮寄送达

当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4、公告送达

这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公告将执法决定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仅在其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达人住所、报纸、网站等张贴或登载执法决定内容,满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送达的方式包括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直接送达等形式,其中留置送达的方式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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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3、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4、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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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由于各种原因,执法机关往往会适用留置送达方式来送达各种法律文书。相对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方式而言,留置送达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留置送达方式?应怎样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在程序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下试作探讨。<br/>一、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br/>《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8号令》)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九条都对留置送达作了规定。将上述法律中的规定进行总结,可以归纳出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br/>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br/>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br/>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br/>应当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对执法人员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予以见证。实际上,这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br/>3、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br/>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讲明送达的情况及有关事由,让见证人明白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并将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进行记录。<br/>4、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br/>在证明整个留置送达的过程中,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的证明效力要优于送达人员及其他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所 以,在邀请见证人时,最好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进行见证,并请见证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br/>二、适用留置送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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