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预见原则、减轻损害、损益相抵、过失相抵原则。具体评估原则是:
1、可预见性原则。可得利益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这一问题涉及以下几方面:
(1)、可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双方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约时。
(3)、预见的内容是一个合理人可以预见到的损失即一般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损失是特殊损失,这一损失只有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能得到赔偿。
(4)、可预见性的举证。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社会一般人的,可以按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赔偿范围,但是特殊预见能力应该由守约方来举证。
2、减轻损害规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守约方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守约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应首先根据守约方采取减损行为时的情况加以判断;其次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是拘泥于客观结果。守约方为采取合理的减损措施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3、损益相抵规则。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该利益的差额。计算损失时可以扣除的利益有两种,分别是:
(1)、因标的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
(2)、原应支出,即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免于支出的费用,如税收等。这些不能计入赔偿范围。
4、过失相抵原则。即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时,他应对由其自己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法院应在该范围内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但是受损方的过失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
1、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赔偿。
2、没有约定的,包括生产利润类的损失,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经营利润类损失,根据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来计算,和转售利润类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通常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可得利益赔偿是实际赔偿的一部分,所以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可得利益赔偿,发生侵权行为,如有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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