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的尾款迟迟不能到位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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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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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订买卖合同后,一直没有得到房子的尾款,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是支付违约金,也可以是赔偿损失,使用全款买房的,在房屋过户后15天内需要付清全部房款,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
卖房的尾款迟迟不能到位承担什么责任?

一、卖房的尾款迟迟不能到位承担什么责任?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迟迟拿不到尾款,买家属于严重的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一次支付合同规定了尾款到账的时间,一般逾期10-15个工作日开始算滞纳金,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没收定金,超过时间协商不成随时可以起诉

二、卖房什么时候收尾款?

没有规定什么时间结清尾款,那就可以自己斟酌时间。但是如果长时间没有结清尾款,买方也不没有办法拿到房子办理过户。而卖房如果找到出价更高的买家,就有违约在卖的风险。如果已经看好房子,尽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结清尾款为宜。

卖房过户过程中保障尾款的结算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价款总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全款支付的一般过户后15个工作日内领取全款,分期支付的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时间进行付款,贷款进行资金监管的时间为过户后22个工作日。

过户后十天可以收到尾款。过户最快十个工作日就能领到新房产证。递件之后七个工作日就可以进行交税,交税的当天可完税进行过户,完税过户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可以领新证。二手房过户的基本程序为: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的地区有的时候程序是不同的,比如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始终不给卖房的尾款,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房屋买卖时,需要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应该明确房屋的价格,尾款的支付方式,付款时间,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办理过户手续后10天内会收到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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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车辆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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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的责任要怎么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否为同车道行驶是确定上述事故双方责任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应该弄清楚车辆在事发时车身是否己并入线内以及其车辆是否有强行并道等情形。如你驾车并无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且其车辆确已并道,则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后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如果你驾车并道存在过错,则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承担事故责任。
特殊情况下谁承担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8、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9、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10、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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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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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怎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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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产权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产权确认功能,是指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承认并保护房地产与其权利人之间的法律支配关系;二是公示功能,是指将房地产权利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过程和结果;三是管理功能,是指实现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是一般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等等。《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因出卖人的原因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首先,规定了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期限,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另一个就是90日,并分别规定了90天的起算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其次,对出卖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保证及时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如果因为出卖人一方的原因(不包括买受人方面的原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严重违约行为影响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所期待实现的利益,比如买受人无法将房屋再次转让等,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属于法定解除的一种,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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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卖人原因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产权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产权确认功能,是指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承认并保护房地产与其权利人之间的法律支配关系;二是公示功能,是指将房地产权利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过程和结果;三是管理功能,是指实现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是一般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等等。《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因出卖人的原因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首先,规定了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期限,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另一个就是90日,并分别规定了90天的起算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其次,对出卖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保证及时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如果因为出卖人一方的原因(不包括买受人方面的原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严重违约行为影响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所期待实现的利益,比如买受人无法将房屋再次转让等,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属于法定解除的一种,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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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履行迟延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履行迟延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根据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直接损失,即由违约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间接损失,即由违约行为非必然地、间接的引起的损失。
而根据经济学上关于损失计算之参照标准可以分为:
(一)预期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好处,或者说,“假如合同能够完全履行的话,非违约方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二)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法律行为无效而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因无效之结果所蒙受之不利益,故信赖利益又名为消极利益和消极的契约利益”
(三)机会利益损失。我国《合同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因此,债务人所应当负责赔偿的损失,必须与迟延履行有因果关系。
在违约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归责的重要前提。因为,一方面,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要确定责任,必须确定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之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表现在因果关系决定着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分,而且也是随损害赔偿范围做出限定的标准。在此问题上,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纳了三种学说:可预见理论、充分原因说及直接损害说。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可预见性理论,即合同当事人将对其应当预见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迟延)和受理迟延(债权人迟延),狭义的履行迟延则单指债务人的迟延。本案属于给付迟延,即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构成履行迟延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违反了履行期限之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迟延履行通常以债务是否到了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为标准,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将构成迟延,当然,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在迟延一段时间后,还会做出履行,但如果拒绝履行债务,此时,迟延履行已转化为拒绝履行。
3、在履行迟延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不存在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在接受原告标书后,立即履行是可能的。
4、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5、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确有正当理由而暂时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被免除实际履行的责任,或者债务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暂不履行债务,则不构成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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