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独创性主要内容是在著作中,具有新的或独创思想观念的表达,能够明显与他人作品的思想观念区分开的一种性质。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且前述性质一般需要体现在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电影作品、美术作、建筑作品、音乐作品等作品中,才会收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著作权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1、就“独”而言,要求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独自完成的。这种作品是作者在没有借鉴或没有使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自己独自完成的。不能存在抄袭、挪用行为,即使该作品与他人的作品完全一致,只要是独立完成的,就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对于在他人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作品只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过于细致的差异,该差异部分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2、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如果仅仅是按照事先既定的规则机械的完成一种工作,即使劳动者必须具备某种知识、技能,这种劳动过程也会由于没有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造空间和个性发挥余地而不能称之为“创”,其成果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此之外,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强调作品的创作要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其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的内容。强调作品必须是原创的,不能抄袭。
3、唯一表达不具有独创性。唯一表达指某种思想仅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此时,作者的思想创作空间是有限的,如果对此加以著作权保护,将会给其他创作者增加困难。我国《著作权法》的宗旨是鼓励作品的多样性,在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时也要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思想与表达密不可分的情形下,著作权保护了思想的表达,实质上也就保护了思想本身。这就不仅仅使著作权与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立法原则相悖,而且也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著作权的独创性主要是指作品具有原创性,没有抄袭、模仿其他作品,造成内容上的雷同,独创主要体现在构思、情节、内容、立意、主旨上的独立创作,具有鲜明的特点,如果出现抄袭行为,可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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