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亏本如何分配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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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伙做生意亏本如何分配财产,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确定的,也就是有约定的情况之间按照约定来进行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一般情况之下都是按照投资的比例来进行财产的分割的,这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公平的。
合伙做生意亏本如何分配财产?

一、合伙做生意亏本如何分配财产?

有约定,双方按照当初的约定分摊。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退伙的情况有哪些?

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合伙方面的一些问题的话,是需要由合伙人共同的协商具体的事项处理的,比如说关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的话,通常情况之下应当是按照约定来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按照各个合伙人投资比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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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降兵”。都说“外来的和尚会念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不可不用“空降兵”,不可乱用“空降兵”,不可全用“空降兵”。这方面中国企业的教训已经太多,可永远会有人情不自禁地做错:放弃身边的人才,远方的大师。
4.企业支柱亲信化。一个靠人控制人,而不是靠制度控制人的中国式组织。起源于农民打江山的传统,泛滥于信任危机加重的当代商业社会,是中国以情感为纽带的企业走向规范治理的主要瓶颈。
5.面子大于真理。面子是:我已经这样定了,而且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真理是:这个方向是一条曲曲折折的弯路,而且很可能此路不通。爱面子的老板说:就这么去做,谁不执行谁下课,玩也要玩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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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知人而不自知。看人头头是道,看己昏头昏脑。从来没有看清自己在行业中领先的关键因素,一段成功史,满脑糊涂账。也因此,从来没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坚持什么,改进什么如何创新,如何固守。
8.习惯性信用缺失。说话不算数、合同不算数、承诺不算数,这几乎是中国商人部落最常见的景观。对内,规则计划变幻无穷,今天立,明天改,后天再改,手下无所适从对外,合同承诺一张废纸,视情况涂抹、打折甚至撕毁,合作者有去无回。
9.匪文化心态。民营企业老板如山寨大王,生于青萍之末,长于江湖之野,走的是匪文化路线:关上山寨大门,老子天下第一冲出山寨掠财,碰壁拐弯,见缝就钻。图的是人生痛快,少一份使命精神既没有经济上的长远目标,也没有文化上的成熟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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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基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亦享有共同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在出资的价值量。
3、合伙共同财产的处分合伙财产如何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的实施的,按照合伙财产的共同共有的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所谓善意,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合伙财产体现了共性的原理,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的一种基本准则,对于重要财产的处分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个是非常严格的。甚至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合伙共同财产的处分,也有重要的参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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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伙人怎样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如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管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就象股份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或者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那样;还是需要象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那样经多数其他成员同意后才能转让。 二是对该财产份额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究竟是全体合伙人,还是仅有普通合伙人或者仅有有限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毕竟拥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与监督权,其与普通合伙人的关系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相比还是要密切一些,因而有限合伙人的人身因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是有一定关系的。有限合伙人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况详后),固然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的同意;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实际上导致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就应当要有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这虽然只是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中也应当得到体现。当然,这种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可能会造成有限合伙人无法及时将其投资变现的问题,另外这种做法也会与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有“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的规定)的情形产生不协调。 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合伙法理论中允许“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相分离的立场 ,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无须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 至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时,其他合伙人中哪些人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实际上又进一步触及一个关于有限合伙构造的根本性问题,即同一个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同时成为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为如果允许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就有可能发生同一个法律主体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的情况。 对此,我们的意见是:虽然确有同一个法律主体可以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两种身份互不影响的规定,但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司法合伙企业内部运作和交易方面的难度,因为法官或第三人需要能够辨别同一主体的哪些行为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作出的,哪些又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作出的,我国现有的理论和经验准备可能难以充分应对。如果这种观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对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人就只能是有限合伙人了。 与有限合伙人退伙和转让财产份额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我们认为,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与普通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不能够简单地进行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成员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其性质没有多少差别,应基本适用有关入伙的规则。 因此,建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先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然后根据有关入伙的规定成为普通合伙人。有必要先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因为,如前所述,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应同时成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理,普通合伙人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应当先根据本法有关退伙的规定退出合伙企业,然后再根据入伙的规定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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