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毁财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是什么?
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客体:”故意“是公司财产所有权,而“寻衅”是公共秩序、他人财产权利
客观方便:前者是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后者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动机:前者是有现实起因。后者是某种扭曲的心理
目的:前者是毁坏财物。后者是发泄负面情绪
对象:前者是有针对性。后者不确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有寻衅滋事罪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同,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还有定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