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商户侵犯著作权辩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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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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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商户侵犯著作权辩诉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遇到的别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的情况之下的话,那么首先是需要和对方来进行自行协商,如果说协商不成的话,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解除。
个体商户侵犯著作权辩诉是什么?

一、个体商户侵犯著作权辩诉是什么?

个体商户侵犯著作权辩诉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遇到别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的情况,首先要同侵权者自行协商,如果能够在行为发生之后和解,两方都不会受到实质上和名誉上的伤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一般有下列权利:

1、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它与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有所区别,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作者的身份权。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只有在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由作者终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转让和剥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人身权一般不可转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本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除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对作品的任何使用都必须经作者授权并支付报酬。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个体工商户侵犯他人著作权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肯定是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毕竟这是涉及到自身知识产权的一种切身的利益。具体点来说的话,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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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侵犯著作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3、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
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范围较窄,仅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八种内容。如果当事人不服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许可发表
2、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8、未经许可,出租类作品
9、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
10、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
1
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
2、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1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
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
1
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
1
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1
7、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1
8、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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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商户侵犯著作权辩诉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个体商户侵犯著作权辩诉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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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犯了商标著作权,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3、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
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范围较窄,仅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八种内容。如果当事人不服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许可发表
2、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8、未经许可,出租类作品
9、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
10、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
1
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
2、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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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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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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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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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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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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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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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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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不构成侵权抗辩
著作权的侵权必须是故意的,不经过别人同意将别人的作品用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的,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作品,或者误认为别人的作品已经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了以及他知道这个行为是侵犯了别人的作品,但是他没有将这个行为用来获取利益,也是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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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在工商注册了一个商标,最近发现有人也在用,和我的差不多,请问侵犯商标著作权怎么判刑呢?
[律师回复]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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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作品著作权怎么算侵权?
字体著作件侵权,需要有侵权行为存在,要有损害的后果产生,这两者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侵犯著作权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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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客体是什么,我是学生所以我想找一下资料学习,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侵犯著作权罪客体是什么答案如下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自己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如果侵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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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使用侵犯著作权吗?
字体使用侵犯著作权,根据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第47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说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该字体设计的情况之下,是属于侵犯著作权当中的一种违法行为,那么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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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犯商标专用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抗辩事由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的情况下,自行提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二、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三、在先权利抗辩:《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四、通用名抗辩:《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五、合理使用抗辩: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八、撤销注册商标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情况,被告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一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申请,被告可以据此向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申请的副本及证据。将根据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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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写一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词,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写,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合议庭: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第二部分 关于起诉书指控部分
辩护人认为,对“商业秘密范围”界定不清的两份鉴定结论,存在互相矛盾的关系。其结论不能在本案中适用,更不能同时适用。
纵观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技术信息是有保密性的。能证明yy公司技术信息加密的法律文件仅有两份
其一《关于公司保密纪律的规定》(简称“yy9号”),
其二《关于公司保密纪律的规定管理岗位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简称“责任认定书”)。
据王某某的指控认为yy公司的核心技术是:源程序,图纸,电路设计,工艺流程以及零件清单。
而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06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则认为,仅yy公司的立式搅拌机驱动装置的设计技术具有非公众性(技术秘密),这和王某某的表述是矛盾的。也就是讲,yy公司、鉴定机构和保密纪律就核心技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解。辩护人会见谢某某时了解到,核心技术信息只是王某某认为是技术秘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结论恰恰可以证明,所谓的技术信息秘密其实就是技术诀窍,这种诀窍,对于有机械技术背景的技工而言,通过调试相关产品很容易就能得到,无任何技术秘密而言。我们只能理解为,yy公司没有技术秘密或者没有明确的技术秘密拿出来做专门的加密保护。
2、yy公司对所拥有的商业信息未采取保密措施,商业信息不具有保密性,原因是:yy公司未明确商业信息的保密范围,未对范围公示告知;没有对商业秘密信息载体采用加锁措施、加密标志;没有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yy公司没有单独向谢某某传授其所谓的“商业秘密”,没有做必要的岗前培训。
综上,在yy公司、司法鉴定机构,公诉机关对商业秘密范围没有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在对谢某某没有明确告知哪些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对谢某某的上述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第三部分 关于谢某某的技术能力决定了其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yy公司是否享有合法的商业秘密尚在存疑,权利主体不明,而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yy公司有商业秘密,其拥有的一些技术信息,通过和健伍、唐峰公司产品的比较,有很大程度上是抄袭上述产品所得。yy公司是否侵犯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xx公司在谢某某入职之前就已经开发出来的涉案产品,并不是谢某某盗窃yy公司技术秘密后所有,公诉机关对谢某某犯罪事实的指控是不充分的,存在诸多难以排除的疑点和矛盾。因此,辩护人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必需同时具备刑法219条规定的四种表现特征。而本案涉案产品并不具有非公知性和保密性特点。因此,谢某某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请法庭研究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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