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构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构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什么?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它是行政机构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构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可以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也可以是暂扣许可证,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具体采用哪种行政处罚的方式,是由行政机构根据实际案情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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