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共同财产的离婚协议应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基本概况,无共同财产的信息,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原因等,具体应当写明: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离婚的原因。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离婚协议的责任。
二、离婚协议内容无效的情形
1、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2、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3、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在不违反民法典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离婚时如果没有共同财产需分割,也应当在离婚协议上注明,离婚协议包括的内容是夫妻双方的个人信息、无公同财产声明、个人财产问题、子女抚养费问题等,夫妻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后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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