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时,可以要求居委会办事人员或居委会负责任人予以说明理由或依据,根据其理由再决定如何办。没有说明不予以开具理由或依据的,可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取得办事处帮助。
《居委会组织法》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有哪些?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
三、办理《居住证》所需资料有哪些?
除提供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以下条件之一相符的相应证明材料。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
(1)劳动合同;
(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提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营业执照的副本。
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证明)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4、符合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提供: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符合市落户条件的证明。
5、《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提供:
(1)申领人父母的《居住证》;
(2)亲属关系证明(含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判决书、裁决书等证件或法律文书)。
本地户口的市民到居住地的居委会去开具居住证明,居委会如果刁难的推诿的不给开具居住证明,办理人要问清楚居委会不给开具的理由,居委会说不出合理的理由不给办理,当事人可以到街道办事处去反映,寻求街道办事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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