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条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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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条件是根据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类型来确定的。行政处罚是我国治理国家的一种处罚手段,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有时候并不是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那么就需要进行调查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条件包括什么?

一、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条件包括什么?

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延长的时间是不同的,一般是自立案之后60日内作出决定,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天,原则上延长不超过3个月。

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应该说我国大多数的行政机关都是有权利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一些事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所以单就针对行政处罚的这一块很多情况下没有办法一概而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有的时候还需要行政机关对整个情况进行一个进一步的调查,所以,有些情况比较复杂的也必然是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那么,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二、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我国相关法律当中对行政处罚延期调查的具体时间限制没有统一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地行政机关在调查案件的时间当中没有超过三个月的。如果真的因为一些特殊的实际原因行政处罚迟迟不能够做出结果的话,那只能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到更高一级的主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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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观察法。观察法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有形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内部控制程序进行实地察看,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生产状况,业务运行情况及内部控制情况的证据。实地观察的目的是更多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办公用房及环境,有无房屋出租、固定资产存放位置等情况。现场观察使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有一个感性的意识,以利于实施阶段的审计工作开展。这种方法虽然比较简单但作用却很大。运用观察法往往可以掌握到被审计单位账簿之外的一些重要经济信息和疑点,再结合其他审计方法的灵活运用,能够有效提高审计效率,发现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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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卷法。问卷法是指审计人员先设计好的问卷(调查提纲或询问表),通过邮政部门或以组织形式交给被调查者,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完毕。然后通过邮局寄回或由调查者收回,最后进行统计汇总,以取得所需调查资料的调查方法。问卷法是一种间接的、书面的访问。调查者一般不与被调查者见面,而由被调查者自己填写答卷。一份完美的问卷应是问题具体、重点突出、使被调查者乐于合作,能准确地记录和反映被调查者回答的事实,而且便于资料的统计和整理。它省时、省力、匿名性强,但调查质量难以保证,需要时应一步分析处理。运用这种方法可以收集用其他方式难以获得信息,如账外资金、小金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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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侦查期限延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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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调查取证的要求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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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 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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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二、离婚调查取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调查一般来说就是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对离婚有何种过错,过错程度等内容,这里面包括个人进行的离婚调查,也或者是在、律师职责下进行的调查,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离婚调查,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取得,否则,这种调查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那么,先来看看一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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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调查,离婚财产调查中当事人要注意的事项
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需要及时申请调查的存款等财产,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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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的对象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1、查封对象特定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所谓“涉案”,是指与处理的案件有关,即与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以下4类: (1)作为违法结果的物品。例如,企业生产的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 (2)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品。例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的工具和设备。 (3)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品。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将查封、扣押的对象界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违法行为场所。即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 2、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应当充分照顾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利,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里的扶养指特定亲属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从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来分,有夫妻间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兄弟姐妹间扶养4种情形。所谓生活必需品的认定,则有赖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自行裁量和判断。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列举的8类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具体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因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不得重复查封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某一特定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上,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排他性地存在一个查封措施,而不论该查封措施的性质及目的是什么。同时性是重复查封的一个基本特点,如果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曾经一度被查封,但是查封措施已经解除,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措施,此时,并不构成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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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审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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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的事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的事项
公司并购的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重要。重大并购交易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
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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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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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在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有可能影响并购价格或其它全局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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