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名股东损坏隐名股东案由确定后多久开庭?
显名股东损坏隐名股东利益的,开庭时间并无明确规定,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后,开庭前3天会通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隐名股东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三、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前签订的协议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对于隐名股东来讲,隐名股东一般都是通过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的,显名股东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而且,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一般都有书面协议,显名股东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违反约定损害隐名股东合法利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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