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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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代学徒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情形确定的。在关于劳动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大多数都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存在问题,此时作为劳动者的话,要及时的了解和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代学徒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现代学徒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一种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这一方,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的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仅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二、怎样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不确定,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乾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合同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产生了争议,在对纠纷进行处理之前就需要先对双方之间的关系作出认定,看究竟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因为还有可能存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其他的情况。那么就会对之后争议的解决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通常认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往往都是通过双方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来判定,但要是没有签订的话,则也可以通过其他的一些证据来进行佐证。

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对于劳动者来说尤为重要,这不仅仅对工资和奖金是一种保障,也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一种能够保障,所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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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是否为劳动关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学徒是否为劳动关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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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徒制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少数企业单方对新进厂的员工拟定进厂协议,以对方为“学徒工”为由,不仅强行收取押金和培训费,还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应该准确地说,“学徒工”只是企业的说法而已,并无法律依据。如果企业有这些行为,依法应当支付这些“学徒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注意以下几点:
一、.招的学徒工必须是年满16周岁,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含)不满年的(不含),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含)不满3年的(不含),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含)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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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间劳动关系成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徒期间劳动关系成立问题解答如下, 张某在一家汽车修理部当学徒工,他在帮老板王某修车时受伤,于是要求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得到赔偿,王某认为他只是学徒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并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6月,张某经熟人介绍以学徒身份进入汽车修理部,跟随业主王某学习汽车修理。其间,汽修部免费提供张某中餐,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5月,张某在修理大货车按压油管时手指严重受伤。同年8月,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张某申请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某与汽修部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该裁决书中认定汽修部在2009年10月及2010年春节两次给予张某工资。王某不服裁决,向提讼称,学徒工张某在受伤前,汽修部从未支付过报酬或工资,双方也从未就劳动方面的相关事宜进行过协商,故劳动争议裁决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学徒期间与原告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基本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王某系经合法登记从事汽车电路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张某学徒期间虽不能单独从事维修业务,其提供的也可能仅为简单劳动,但确系向特定主体即单一、固定地为王某提供劳动;王某不认可曾支付被告工资或报酬,但承认免费提供张某中餐,故张某为王某提供的劳动应视为有偿劳动;张某接受业主王某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培训,双方客观上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因此,张某学徒期间与王某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芜湖市弋江区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王某以未支付张某学徒期间劳动报酬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朱顺旺)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关系与学徒关系怎样界定
[律师回复]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所以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并不是很容易区分。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卸劳动法上的责任。本条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确定了5个参考标准来认定劳动关系,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或劳动者的劳动并不是用人单位业务必须的组成部分时,双方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对是否是事实劳动关系应根据其性质具体判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凭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上述凭证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5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是有些情况下,“孤证”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在上面的5项证据中,第一次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列为有效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  本条的规定,还把“证据倒置”运用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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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是不是为劳动关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学徒是不是为劳动关系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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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一定要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出资方,则法定代表人不能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如果法定代表人扮演的是类似于高管的角色,则可以依据事实情况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也有观点认为,无论是从劳动关系的认定因素,还是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来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都不成立劳动关系。
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认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比认定普通劳动关系更为慎重和严格。从以往的案例来看,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以下几个考量因素:

一、劳动合同。这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

二、社保的缴纳。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则公司必须为其缴纳社保;

三、提供劳动。认定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公司提供劳动需格外注意,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其行为既可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需要仔细加以区分;

四、获取报酬。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处获取报酬,依据的是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五、接受管理、服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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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与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学徒与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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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区分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和账面净值
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
账面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不扣除减值准备金额)
例如:1月18日某公司购入一套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入账价值为202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请问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账面余额、账面净值分别是多少?
解答如下:
账面价值=2020-100-200=1700
账面余额=2020-0-0=2020
账面净值=2020-100=1900
2、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它是指平时对各项实物财产的增减变动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地在有关账簿中登记,并随时结算出其账面结存数量的一种盘存方法。采用这种盘存方法,需按实际财产的项目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并详细记录,以便及时地反映各项实物财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情况。其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对实物财产的管理;不足之处:日常的工作量较大。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也叫“以存计销制”或“以存计耗制”。它是指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各项实物资产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期末期末通过实物盘点来确定其实有数并据以倒算出本期实物财产减少数的一种盘存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减少数=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实有数。
优点:实地盘存制可以简化日常工作。
缺点:不能随时反映库存财产物资的发出结存情况,也不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
例如:
一般来说有些企业的材料平时是无法准确计量数量的,比如酒店厨房领用的调料,矿山企业耗用的精料,炼焦企业常用的精煤等等,但是如果期末计量库存数量是相对来说简单的,这种情况下使用实地盘存制,倒逼本期的使用量是合理的。
3、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说白了就是计算和主营业务收入有关赊销的往来核算,而其他应收款是核算和主营业务无关的往来。
比如说:
酒店客户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支付给烟酒公司押金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设计院服务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应收取的保险公司赔款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其实区别两者的区别就是看是不是企业的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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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和账面净值
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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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不扣除减值准备金额)
例如:1月18日某公司购入一套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入账价值为202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请问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账面余额、账面净值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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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它是指平时对各项实物财产的增减变动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地在有关账簿中登记,并随时结算出其账面结存数量的一种盘存方法。采用这种盘存方法,需按实际财产的项目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并详细记录,以便及时地反映各项实物财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情况。其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对实物财产的管理;不足之处:日常的工作量较大。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也叫“以存计销制”或“以存计耗制”。它是指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各项实物资产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期末期末通过实物盘点来确定其实有数并据以倒算出本期实物财产减少数的一种盘存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减少数=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实有数。
优点:实地盘存制可以简化日常工作。
缺点:不能随时反映库存财产物资的发出结存情况,也不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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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有些企业的材料平时是无法准确计量数量的,比如酒店厨房领用的调料,矿山企业耗用的精料,炼焦企业常用的精煤等等,但是如果期末计量库存数量是相对来说简单的,这种情况下使用实地盘存制,倒逼本期的使用量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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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客户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支付给烟酒公司押金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设计院服务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应收取的保险公司赔款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其实区别两者的区别就是看是不是企业的主业。
拘役管制是有期徒刑吗
[律师回复] 对于拘役管制是有期徒刑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刑罚方法,但与拘役刑、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刑法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
一,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移送执行的刑罚。
从以上的概念界定可以看出,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三种不同的刑罚,拘役和管制不是有期徒刑。这三者中,有期徒刑最为严厉,而管制最为宽松。
此外,拘役和有期徒刑还有以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的拘役所或者执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因在有期徒刑以下,因此不构成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拘役管制算有期徒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拘役管制算有期徒刑吗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刑罚方法,但与拘役刑、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刑法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移送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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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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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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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受伤,是工伤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上班受伤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职工上班中,受到事故或者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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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受伤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上班受伤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职工上班中,受到事故或者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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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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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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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社保,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用工关系的,则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缴纳社保的主体是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会保险,则是依法不予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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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上班受伤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职工上班中,受到事故或者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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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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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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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代表还存在?
[律师回复] 申请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登记,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可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等。下面,关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核算,自负盈亏,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0年代的老人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用什么方法才能证明他们婚姻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呢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呢?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 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 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发。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时限、收费标准
  、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登记证
  丢失结婚证有什么补救措施呢?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遗失或毁损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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