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会保险不一定成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的缴纳一般都是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的,但是对于没有工作的人来说,就需要挂靠单位代缴社会保险。代缴社保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个人与代缴单位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只是一种依托关系。
但是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时,又没有签订过书面正式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用工记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代替缴纳社保的,可以确定劳动者与缴费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建立劳动关系后什么时间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缴纳社会保险虽然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但用人单位只是给当事人代缴社保的话,肯定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若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就应该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从第2个月开始让公司付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单位代缴社保并不能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有通过签订的书面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以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条、考勤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法定有效证据才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否则单凭代缴社会保险的行为不能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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