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笔迹鉴定法院会采纳吗?
会采纳。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鉴定的笔迹结论,可以作为认定笔迹的独立证据,可以独立使用,如有相反证据时,只能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以内提出。对需要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以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二、笔迹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笔迹鉴定条件,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笔迹鉴定要求,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三、申请做笔迹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申请做笔迹鉴定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审理中对于一方提供的证据有质疑,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就委托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来确定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采纳,对于鉴定的结果提供证据方有质疑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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