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可以的。合同是总公司的盖章盖分公司章不可以的。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话需要加盖总公司的公章,和分公司是没有关系的,且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没有总公司的授权不能加盖总公司的章。如果是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话,可以盖总公司的章。我国目前的法律划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哪些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失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
根据法律划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划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治理部分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衡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不管签署什么类型的合同,只要是和分公司签订的就必须要加快分公司的各类印章,而不能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但是如果合同是和总公司签订的,那么加盖的各类印章可以选择是加盖总公司的印章还是加在分公司的印章这两种情况签订后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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