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清算程序不同;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强制清算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 申请人:债权人或者股东
一旦出现了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 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3) 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
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 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的破产清算二者之间是有着本质上区别的。通常来说,强制清算是因为公司出现了违法的行为,而由国家的相关部门执行的一种强制性清算行为。而破产清算是因为公司内部的经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运转之后,自行决定执行的清算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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