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拘役教师资格证会被吊销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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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判处拘役教师资格证是不会被吊销的,教师拘役实刑不是一定开除的。在行为人作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公职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是会被开除的,此时一定要及时的注意自己的行为。
被判处拘役教师资格证会被吊销吗?

一、被判处拘役教师资格证会被吊销吗?

不会,教师拘役实刑不是一定开除的,因为在我们国家区域它和有期徒刑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的,是两种不同的刑罚处罚方式,根据相关的教师法律当中规定,如果是故意犯罪受到了有期徒刑以上的,这样一种刑事处罚的话,是有可能会丧失教师的资格的。

教师拘役实刑不是一定开除的,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教师被判处拘役,不会被开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拘役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

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这是拘役与管制区别之关键。拘役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剥夺,实行关押,并对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故其属于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依据刑法典第44条之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就近执行。这表明公安是拘役刑执行机构,具体而言是指县级公安部门。此处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公安对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所的,放在拘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远离监狱和劳动队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内执行;但在监狱,劳动队或看守.所执行的,要实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如离象路途较远的,可以累积使用假期。此处所谓“酌量发给报酬”,既不是不发给报酬,又不是同工同酬,而是根据犯罪人参加生产劳动的表现、技术水平和生产收入情况等,发给适当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此时对个人是有着影响的,有些行业犯罪被拘役后,是不能继续从事该行业,如国家的公务人员等职业都是不能担任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不要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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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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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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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第二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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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一款
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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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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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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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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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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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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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和劳教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制、拘役和劳教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定义、特定的不同
管制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2、管制适用对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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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的各种期限是三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拘役的各种期限是一个月到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只是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相对拘役惩罚性要轻所以时间比拘役长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期限不同:
管制规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三)是否关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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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劳动的待遇不同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参与劳动实行同工同酬判处拘役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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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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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是不会过期的,长期有效。如果持证人已经成为编制教师,需要每5年定期注册一次。没有成为编制教师则不需要注册审核,也不会失效。也就是说你考到手的教师资格证就是你的了,并不会因为你没当老师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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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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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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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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