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滞纳金天数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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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增值税滞纳金天数的计算,是以超过规定的申报缴纳期最后一天的次日算起。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纳税缴税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对于没有按时缴纳的税费的行为人,此时是需要进行税收滞纳金的收取的。
增值税滞纳金天数怎么算?

一、增值税滞纳金天数怎么算?

交税滞纳金计算方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等于滞纳税款乘以滞纳天数乘以滞纳金加收率(0.5%)。

欠税滞纳金缴纳之后,列入营业外支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对于不按时间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增收的税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方式,有利于督促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但是,税收滞纳金的收取与税收类别无关,是由滞纳税款、滞纳金比例以及滞纳天数决定的。

二、滞纳税额的确定

增值税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纳税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且当月进项税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演变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查增税额(公式2)

公式1和公式2左右两边分别相减就得到如下等式:

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上式左边即为经检查调整后的查增应纳税额,因此上式可演变为:

查增应纳税额=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公式3)

公式3中的“查增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就是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查补滞纳税款,但在被查纳税人因提供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原因而存在不能结算退库的税款超缴净额时,还必须全部或部分消化当期税款超缴净额后,才能作为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并且这一消化金额必将影响到下一期或多个纳税期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各期查补税款滞纳金额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查增应纳税额-(本期末超缴净额-上期超缴净额调减额) (公式4)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税收的征收、缴纳等都是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的,此时是对未能按时缴纳的税费的当事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的,此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我国的国家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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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期查补滞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纳税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且当月进项税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演变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查增税额(公式2)
公式1和公式2左右两边分别相减就得到如下等式:
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上式左边即为经检查调整后的查增应纳税额,因此上式可演变为:
查增应纳税额=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公式3)
公式3中的“查增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就是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查补滞纳税款,但在被查纳税人因提供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原因而存在不能结算退库的税款超缴净额时,还必须全部或部分消化当期税款超缴净额后,才能作为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并且这一消化金额必将影响到下一期或多个纳税期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各期查补税款滞纳金额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查增应纳税额-(本期末超缴净额-上期超缴净额调减额) (公式4)
前面已经提到,一个纳税期的查增税额可能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税款超缴净额,从而会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查补滞纳税款金额,因此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所涉及的纳税期可能会与查增税额所对应的所属期不一致,有时甚至会超出实际检查所属期。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查补滞纳税款金额计算应延续到其金额等于0为止,即查增税款不再对查补滞纳税款产生影响为止。
二、滞纳天数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天数为税款滞纳日至税款实际缴纳日之间的天数。在税收检查中,查补滞纳税款往往分别归属于检查所属期甚至更长时间跨度的各个纳税期内,因此滞纳天数应分别对应于各期查补滞纳税款分别计算确定。确定方法是:各期查补滞纳税款的滞纳天数应等于实际应缴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至实际缴纳之日之间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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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滞纳税款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滞纳税款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我们在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时,加收率要根据各期滞纳税款发生时间分别确定。各期的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确定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即可套用“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这个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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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行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戒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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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期查补滞纳税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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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检查调整后应纳税
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查增税额(公式2)
公式1和公式2左右两边分别相减就得到如下等式:
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上式左边即为经检查调整后的查增应纳税额,因此上式可演变为:
查增应纳税额=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公式3)
公式3中的“查增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就是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查补滞纳税款,但在被查纳税人因提供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原因而存在不能结算退库的税款超缴净额时,还必须全部或部分消化当期税款超缴净额后,才能作为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并且这一消化金额必将影响到下一期或多个纳税期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各期查补税款滞纳金额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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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滞纳天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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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期查补滞纳税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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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滞纳金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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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3、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项税额。
4、出项税: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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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营改增前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若是一般的纳税人将房屋出租,则按照百分之十一的税率来计算,进行相应的抵扣;若是营改增之前,则用简易计税的方法按照百分之五的税率来计算。一行有一行的规定,有关国家财产的税务行业更是马虎不得,因此,在有关的税务方面,都要有一定的自觉性,自觉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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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能怎么计算增值税的滞纳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计算增值税的滞纳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行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戒性质。
如何计算增值税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很简单,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在日常税款征收中,滞纳税款直接对应于某个所属期的应纳税款,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比较容易确定,因此滞纳金的计算也确实如上述公式这么简单。但在税收检查中,由于检查所属期跨度较大,涉及的查补税款往往由分别归属于不同纳税所属期的若干笔税款组成,因此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不那么简单,其公式演变为: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即各期查增应纳税款、各期对应的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之积的和。受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复杂程度、纳税期长短等因素的影响,查补滞纳税款滞纳金计算的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税种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对复杂于其它税种,因此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较为复杂。笔者试图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根据前述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准确计算查补增值税滞纳金,必须首先确定各期查增应纳税额(即查增滞纳税款)、各期滞纳天数及相应的滞纳金加收率,三者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各期查补滞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纳税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且当月进项税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演变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查增税额(公式2)
公式1和公式2左右两边分别相减就得到如下等式:
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上式左边即为经检查调整后的查增应纳税额,因此上式可演变为:
查增应纳税额=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公式3)
公式3中的“查增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就是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查补滞纳税款,但在被查纳税人因提供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原因而存在不能结算退库的税款超缴净额时,还必须全部或部分消化当期税款超缴净额后,才能作为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并且这一消化金额必将影响到下一期或多个纳税期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各期查补税款滞纳金额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查增应纳税额-(本期末超缴净额-上期超缴净额调减额) (公式4)
前面已经提到,一个纳税期的查增税额可能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税款超缴净额,从而会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查补滞纳税款金额,因此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所涉及的纳税期可能会与查增税额所对应的所属期不一致,有时甚至会超出实际检查所属期。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查补滞纳税款金额计算应延续到其金额等于0为止,即查增税款不再对查补滞纳税款产生影响为止。
二、滞纳天数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天数为税款滞纳日至税款实际缴纳日之间的天数。在税收检查中,查补滞纳税款往往分别归属于检查所属期甚至更长时间跨度的各个纳税期内,因此滞纳天数应分别对应于各期查补滞纳税款分别计算确定。确定方法是:各期查补滞纳税款的滞纳天数应等于实际应缴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至实际缴纳之日之间的天数。
三、滞纳金加收率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滞纳税款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滞纳税款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我们在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时,加收率要根据各期滞纳税款发生时间分别确定。各期的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确定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即可套用“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这个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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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计算增值税的滞纳金
[律师回复] 对于要如何计算增值税的滞纳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行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戒性质。
如何计算增值税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很简单,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在日常税款征收中,滞纳税款直接对应于某个所属期的应纳税款,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比较容易确定,因此滞纳金的计算也确实如上述公式这么简单。但在税收检查中,由于检查所属期跨度较大,涉及的查补税款往往由分别归属于不同纳税所属期的若干笔税款组成,因此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不那么简单,其公式演变为: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即各期查增应纳税款、各期对应的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之积的和。受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复杂程度、纳税期长短等因素的影响,查补滞纳税款滞纳金计算的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税种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对复杂于其它税种,因此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较为复杂。笔者试图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根据前述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准确计算查补增值税滞纳金,必须首先确定各期查增应纳税额(即查增滞纳税款)、各期滞纳天数及相应的滞纳金加收率,三者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各期查补滞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纳税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且当月进项税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演变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查增税额(公式2)
公式1和公式2左右两边分别相减就得到如下等式:
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上式左边即为经检查调整后的查增应纳税额,因此上式可演变为:
查增应纳税额=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公式3)
公式3中的“查增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就是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查补滞纳税款,但在被查纳税人因提供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原因而存在不能结算退库的税款超缴净额时,还必须全部或部分消化当期税款超缴净额后,才能作为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并且这一消化金额必将影响到下一期或多个纳税期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各期查补税款滞纳金额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查增应纳税额-(本期末超缴净额-上期超缴净额调减额) (公式4)
前面已经提到,一个纳税期的查增税额可能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税款超缴净额,从而会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查补滞纳税款金额,因此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所涉及的纳税期可能会与查增税额所对应的所属期不一致,有时甚至会超出实际检查所属期。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查补滞纳税款金额计算应延续到其金额等于0为止,即查增税款不再对查补滞纳税款产生影响为止。
二、滞纳天数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天数为税款滞纳日至税款实际缴纳日之间的天数。在税收检查中,查补滞纳税款往往分别归属于检查所属期甚至更长时间跨度的各个纳税期内,因此滞纳天数应分别对应于各期查补滞纳税款分别计算确定。确定方法是:各期查补滞纳税款的滞纳天数应等于实际应缴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至实际缴纳之日之间的天数。
三、滞纳金加收率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滞纳税款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滞纳税款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我们在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时,加收率要根据各期滞纳税款发生时间分别确定。各期的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确定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即可套用“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这个公式进行计算。
增值税的滞纳金应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滞纳金指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行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戒性质。
增值税的滞纳金的计算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很简单,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在日常税款征收中,滞纳税款直接对应于某个所属期的应纳税款,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比较容易确定,因此滞纳金的计算也确实如上述公式这么简单。但在税收检查中,由于检查所属期跨度较大,涉及的查补税款往往由分别归属于不同纳税所属期的若干笔税款组成,因此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不那么简单,其公式演变为: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即各期查增应纳税款、各期对应的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之积的和。受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复杂程度、纳税期长短等因素的影响,查补滞纳税款滞纳金计算的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税种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对复杂于其它税种,因此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较为复杂。笔者试图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根据前述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准确计算查补增值税滞纳金,必须首先确定各期查增应纳税额(即查增滞纳税款)、各期滞纳天数及相应的滞纳金加收率,三者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各期查补滞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纳税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且当月进项税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演变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检查调整后应纳税
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查增税额(公式2)
公式1和公式2左右两边分别相减就得到如下等式:
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上式左边即为经检查调整后的查增应纳税额,因此上式可演变为:
查增应纳税额=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公式3)
公式3中的“查增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就是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查补滞纳税款,但在被查纳税人因提供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原因而存在不能结算退库的税款超缴净额时,还必须全部或部分消化当期税款超缴净额后,才能作为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并且这一消化金额必将影响到下一期或多个纳税期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各期查补税款滞纳金额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查增应纳税额-(本期末超缴净额-上期超缴净额调减额) (公式4)
前面已经提到,一个纳税期的查增税额可能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税款超缴净额,从而会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查补滞纳税款金额,因此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所涉及的纳税期可能会与查增税额所对应的所属期不一致,有时甚至会超出实际检查所属期。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查补滞纳税款金额计算应延续到其金额等于0为止,即查增税款不再对查补滞纳税款产生影响为止。
二、滞纳天数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天数为税款滞纳日至税款实际缴纳日之间的天数。在税收检查中,查补滞纳税款往往分别归属于检查所属期甚至更长时间跨度的各个纳税期内,因此滞纳天数应分别对应于各期查补滞纳税款分别计算确定。确定方法是:各期查补滞纳税款的滞纳天数应等于实际应缴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至实际缴纳之日之间的天数。
三、滞纳金加收率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滞纳税款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滞纳税款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我们在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时,加收率要根据各期滞纳税款发生时间分别确定。各期的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确定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即可套用“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这个公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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