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的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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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资质的合同是必然无效的。在我国的建筑施工等承包合同的签订中,签订合同是要注意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是不爱法律保护的,而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是比较多的,此时也是需要及时的了解的。
无资质的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一、无资质的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是不能承接相关工程建筑的,因此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也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

二、施工资质合同法律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一般的上市公司都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其签订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中一方违违反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的,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公司不具备资质的,此时所签订的合同,一般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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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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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
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互无依存关系。
2、如果无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款,那么,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
3、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互无依存关系。如果无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必然会使整个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部分或者被撤销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或者应撤销的因素。
一、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三、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有资产。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3)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1)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
2)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1)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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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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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是有效期内出质,几个月后又显示无效?
[律师回复] 股权出质,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
股权质押,很多人比较陌生,一般来说,对于估值比较高的企业,也就是企业经营状况比较良好的企业,在股东遇到资金需求的时候,可以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作为担保获取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授信,获得资金。股权质押,说白了就是一种担保方式,因为股权的特殊性,股权不能进行抵押,只能设定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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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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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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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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