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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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是不可以的,只能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财产归属的约定,但是不能对财产进行实际上的分割,夫妻财产分割一般是在离婚之后才能进行分割,但是婚姻期间的约定是具有效力的。

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一、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但不能进行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离婚后财产问题因分割财产的原因不同而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1)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a.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3、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之后一般才能进行财产分割,但是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属也是可以的,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也是可以的,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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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可以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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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还没有离婚但感情早已经破裂,双方也不住在一块了,这时有些夫妻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却打算先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避免自己的财产被对方剥夺。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婚姻期间内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能吗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能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可以吗
我国法理学界普遍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可以推定“共同共有关系不终止,分割共同财产不可行;婚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经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或一方阻碍另一方合理、合法处分共同财产的的情形,导致家庭矛盾不可调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规定的两种情形,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有效解决了前述问题。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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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可以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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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还没有离婚但感情早已经破裂,双方也不住在一块了,这时有些夫妻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却打算先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避免自己的财产被对方剥夺。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婚姻期间内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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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若还不允许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共同财产会逐渐减少,将导致另一方合法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此时,便应当允许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情形:

一、夫妻一方出现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如一方隐瞒另一方私藏“私房钱”,将共有财产转移他处,吸毒、赌博或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也包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正当增加夫妻债务负担,造成财产损失。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共有形式属共同共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但是,这势必会造成在一定情形下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若夫妻一方由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另一方不同意则势必会对抚养的正常履行造成妨害,对夫妻的感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司法解释允许其向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于夫妻内部利益,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外部债权人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时势必造成夫妻对外偿债能力的减弱,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即剩余的共同财产须仍可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即使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夫妻仍将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可以分割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还没有离婚但感情早已经破裂,双方也不住在一块了,这时有些夫妻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却打算先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避免自己的财产被对方剥夺。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婚姻期间内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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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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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可以吗,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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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存续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按照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财产共有人一般不得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除非共有关系终止或共有财产被分害。后才能确定具体的财产份额。因此,夫妻一方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共有理论,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不得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例外情形,也就是《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中提到的两种情形,《物权法》九十九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本案中的刘刚属于其继母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在他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母患重病需要医治时,其妻程霞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刘刚可以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基于夫妻关系和谐和家庭稳定因素的考虑,刘刚最好还是认真地做妻子程霞的思想工作,于情于理于法使程霞接受并理解自己的想法,如若实在做不通程霞的思想工作,则可以诉至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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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是否可以?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是否可以?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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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同事他爸爸上月因病入院治疗,现在需要大笔资金支付手术费,但他的老婆却不同意给钱,现在他想分割夫妻财产来支付手术费,请问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能否进入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夫妻一方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夫妻财产。而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给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财产提供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有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夫妻不离婚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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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要跟他老婆分割财产,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婚姻存续的财产分割的问题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9年12月13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规定了14种法院可以判离的标准,但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被法院判决引用的相对较少,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更多的考虑《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如果不符合法定判定的条件,一般法院第一次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基本原则。
(2)第二次起诉一定判离?
很多律师认为,虽然当事人第一次起诉因不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般不予判离,但原告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法院一般会予以判离。但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的案例越来越多。根据法院的观点,分居是否有证据证明满二年、离婚后的住房居住问题、离婚后对一方生活的影响等因素,都是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酌情参考的条件,而不仅仅因为当事人是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予以判离。
(3)“非法律因素”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在代理离婚案件中,除了法律规定的因素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以外,一些非法律因素,也将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律师在代理婚姻案件时应予以注意。比如,无过错方掌握过错方证据的程度、一方当事人的工作性质及社会知名度、声誉度、当事人的收入能力等等,都会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律师在代理婚姻案件中,要注意把握非法律因素对案件的影响,律师可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焦点,以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4)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
实践中,当事人过于重视类似于“婚外情”、“第三者”的证据效果,甚至不惜经济代价、通过“私人侦探”、“调查公司”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律师应依法合理引导当事人对“过错证据”的效力认识,避免当事人有过高的期望值。另一方面,律师也应尽可能的利用庭审内外的机会,融合“法律”与“情理”,结合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引导当事人的取证活动,提供必要且有效的意见或建议。
2、房产分割
(1)房产证取得时间与是否系共同财产的关系
目前,对于离婚案件中,房产证取得时间与共同财产的认定,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虽然《司法解释(三)》中有相关的条款,但因目前该解释尚未出台,因此,暂不能作,以上就是婚姻存续的财产分割方面的内容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需要的材料
1、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2、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3、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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