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贿方不承认行贿成立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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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行贿方不承认行贿的,此时行贿是否成立,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确定的。有关行贿罪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证据来判罚,具体情况下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认定,只有存在相关证据,即使对方不承认也是可以定罪的。

在我国行贿方不承认行贿成立吗?

行贿人不承认行贿可以根据相关的调查人员所进行的证据方面的收集来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果说确实证据非常的充分,那么即使是不承认的话,也可以是定罪量刑的,包括有一些言词证据和一些实物证据。

行贿人不承认行贿可以根据相关的调查人员所进行的证据方面的收集来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果说确实证据非常的充分,那么即使是不承认的话,也可以是定罪量刑的,行贿罪受贿罪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两者称之为对合犯,即有行贿一般就有受贿。在实践中,由于行贿和受贿都是秘密进行的,所以取证很困难,因而有时候会有纪委的介入。

如果在庭审时行贿人声称自己行贿,但受贿人坚决否认,一般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受贿,

比如行贿的物品、财产、时间、地点,受贿人有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否决的证据,如果真的没有任何证据印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能定无罪根据这就要举证了!行贿人不能证明行贿的事实,那行贿就不存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虽然实际上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到利益,但是已经做出了允诺,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

但是因为没有做出其他违法行为,在审判时是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的。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各种证据材料来认定。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依法定罪处罚。相反,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

行贿罪和受贿罪,他是法律当中规定非常重要的一种罪名,但是有一些人认为他们可能对于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此时是应当根据证据来进行的,比如说当事人不承认自己的行贿行为,但有证据证明可以成立。

在我国的行贿案件的处理中,在犯罪行为人不承认行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来掌握证据,如果行贿的犯罪事实成立的,有证据证明存在行贿行为的,那么就是可以认定行贿罪的,认定犯罪之后,就是可以对行为人予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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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
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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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必须是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上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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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与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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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一样吗?
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是不一样的。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上有所不同,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在犯罪对象上,对单位行贿罪是对单位行贿,行贿罪是对自然人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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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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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的要点有哪些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必须是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行为处理。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上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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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对受贿案件的侦破就存在着很多的重点和难点一时之间没办法找到突破口的,特别是之所以有受贿行为无非也就是要为他人谋利,大家也应该知道为他人谋利的表现形式是非常多的,而实际上,法学界的人士对于受贿行为当中的谋利要件尚且没有统一的定论,所以365平台也是简单的给大家分析一下在我国受贿行为中谋利要件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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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存在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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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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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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