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相关的问题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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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婚相关的问题的处理,是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如果是协商不成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要注意,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重婚相关的问题如何处理?

重婚了有解决办法,可以向人民法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重婚者实行法律制裁,可以要求解除重婚罪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自诉重婚案件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诉讼请求

1、第一,对重婚犯罪人给予法律制裁。

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犯罪要件或符合重婚罪犯罪特征的重婚犯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要说明两点:一是由原配偶自诉请求对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原配偶受强制或涉及利害关系没有提起诉讼而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婚罪虽属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但重婚罪不单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第二,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当宣告予以解除。在程序上,应先处理重婚问题,然后应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再处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侵害等方面的问题。

3、第三,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这里所说的调解,只能对刑事部分而言,如原配偶重归于好,愿意继续在一起过夫妻生活或自诉人得到一定的补偿后自愿撤回自诉,不再追究重婚犯罪人刑事责任等。此外,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重婚犯罪案件,不适用调解。

4、第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有的重婚案件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诉讼的时候,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与重婚犯罪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因而不能在刑事判决中并处。

重婚是违法的行为,严重的就会构成重婚罪。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当宣告予以解除。

重婚案件自诉人提起诉讼的,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重婚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罪,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可以在案件判决前撤销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t提起诉讼的重婚案件当事人无权撤诉

在我国的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发现了对方有重婚的行为的,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也是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是可以追究重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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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壳”重组和MBO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重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股权转让”重组的一种结果。配股(包括实物配股)不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因为配股过程中,产权没有出现变化。虽然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约定俗成,把增发股份当作一种融资行为,而不当作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当中的新设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而对已有企业的投资参股则是“兼并收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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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破产后计划重整,想问问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方案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有些什么,房地产企业重整受理前的工作又有些什么,谢谢解答。
[律师回复] 房地产企业重整受理前的工作
1.向政府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
在房地产企业重整过程中,得到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因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大量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工作,同时,如前所述的,房地产企业重整也涉及社会稳定问题,因此,提前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取得政府部门的支持,将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重整以及法院对重整案件的受理。
2.与投资人沟通,引入投资人
一般而言,由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于重整过程中涉及主体很多,各方利益也不同,因此,要在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完成招募潜在投资人或资产购买人,配合潜在投资人或资产购买人对房地产企业的尽职调查,听取潜在投资人或资产购买人对重整计划意见,确定重整参与人(获取投资人或资产购买人承诺),拟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法院受理重整前提前与投资人进行沟通。
3.准备法院受理重整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准备房地产企业自行申请重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除申请书外,还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文件。如果是债权人申请,则需提交证明其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文件。
4.报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在申请债务人重整后,需积极与有管辖权法院进行沟通,以促使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5.促使政府成立清算组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结合该两条的规定,如果政府可先期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清算组。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可依法直接指定重整清算组担任重整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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