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优先判给谁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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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若房产是夫妻一方财产的,则该房产属于其一人所有。2、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首先要看有无未成年子女。如果有尚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孩子归谁房子就判给谁。若不存在上述情形,那么房子可能会优先判给产权方或者无过错方。
离婚房屋优先判给谁所有

一、离婚房屋优先判给谁所有

1、若房产是夫妻一方财产的,则该房产属于其一人所有。

2、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首先要看有无未成年子女。如果有尚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孩子归谁房子就判给谁。若不存在上述情形,那么房子可能会优先判给产权方或者无过错方。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分配

离婚有房贷房子的分割:

1、协议分割;

2、判决分割。

法律上规定,由双方协商分割房屋,协商不成的,法院法院确定房屋使用人,等取得完整产权后,再起诉解决。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不参与分割。

人们常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见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很不容易的,但是结婚后的不少夫妻,被迫也是不得不分开,这个时候大家最关心的任然是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只有了解以后,才能让自己的财产不受到任何的损失。毕竟家里的财产也是家里人共同奋斗得来的,如果不能合理的分配,肯定会损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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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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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婚姻法,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3、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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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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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婚姻法,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3、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新婚姻法,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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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离婚案中,如果男女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则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在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没有达成协议的,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一般就会给谁,再由该方补偿另一方。当然,如果产权证上名字的一方是过错方,有可能给另一方。还有种情况是看是否有小孩,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得房产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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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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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婚姻法,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能优先购买房产。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有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购买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二手房交易同样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遇到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还能买吗?
当然能买,但是要先获得优先购买权拥有者的同意。“优先”主要指时间上的优先,优先时间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须让卖方出具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才能合法的进行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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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财产又被抵押后由谁优先受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财产又被抵押后由谁优先受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外人乐山市某造纸机械公司则提出异议,认为该设备其享有所有权保留。经查,当初机械公司将设备卖给造纸公司时,确实签订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造纸公司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设备所有权仍归机械公司。合同签订后,造纸公司仍有余款250万元一直未付。机械公司诉至要求造纸公司偿还货款。该案经审理,判决造纸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50万元,机械公司随后也向申请执行。另查明,造纸公司购进设备后即抵押给了某银行进贤支行获取贷款,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机械公司和银行均要求对设备进行拍卖,但机械公司提出对该设备拥有所有权,故拍卖款应由其优先受偿,而银行则提出其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分歧:  执行人员对谁享有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机械公司得依其享有的所有权对设备行使取回权,拍卖设备所得款当然应由其优先受偿。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因其抵押权享有对设备的优先受偿权。  分析: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银行应对设备拍卖款优先受偿。  
首先,对于机械公司的所有权保留权,因合同证明双方都无异议。但对于买受人某纸业公司在未得到设备所有权的情况下,私自将设备抵押给某银行,此时某银行是否获得合法的抵押权仍有争议。笔者认为,银行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了合法的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某银行因为所有权保留并未设立登记制度,无法获知该设备的真实权属情况,只能相信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在提供贷款后获得该设备的抵押权,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其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三要件。同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也就是说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物的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他物权,显然银行善意取得的设备抵押权合法有效。  
其次,在肯定了银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后,本案实际上是动产抵押权追及力能否对抗所有权保留效力的问题。所有权保留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所确立。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而抵押权的追及力, 衍生自物权之追及性,物无论辗转流通到何人何地,物权人均可以向占有人追索、主张权利。物权的追及性是物权的基本特性之一,抵押权归属于担保物权,也就具有追及力。即指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不因抵押物的分割、转让而受影响。  在物权理论中,在他物权合法存续期间,所有权并不能优先于他物权。银行的抵押权属于他物权,他物权的存在形成了对所有权的限制,具有了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又依抵押权之追及力,抵押物所有权即使经过让于,抵押权人在原则上仍得追及抵押物的所在,对其现在的所有权人主张抵押权。因此无论设备的所有权是否原属机械公司,并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种现象在民法理论上又称为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的规则。实际上赋予抵押权一种追及的效力,就是为了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使抵押人可排除所有权人直接追至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使其救济权利的途径简洁易行。  
最后,更进一步说,机械公司的所有权保留是否仍然有效还有待商榷。在执行程序中,合同中所有约定的权利都必须经过确权才能被予以强制执行。而机械公司当初在时诉请中只是要求纸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而未根据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诉请纸业公司返还设备,判决结果也仅要求某纸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并未对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作出肯定或以此确定机械公司对设备的取回权和优先受偿的权利。又因一案不再诉,所以在此次诉讼中机械公司实际上在提出诉请时已放弃了所有权保留条款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其物权权利的性质在程序上已转为一般债权。机械公司享有的货款债权当然更不能对抗银行享有的他物权。  综上,本案某银行进贤支行应优先受偿。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的流转过程将日益复杂,围绕物的流转所产生的所有权和他物权的竞合也会频繁发生。本案中的所有权保留人为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已经合理的设置了法律屏障,但最终未能确实保障自己的权利。因为在涉及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问题上,仍有出卖人权利延伸之保护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笔者建议尽快建立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以切实维护和平衡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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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
[律师回复] 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述的法律问题要区分情况:
(1)如出卖人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其中一个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其中一个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债权;
(2)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中一个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占有了房屋,该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3)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实际占有房屋,那先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4)若所有买受人都只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均未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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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优先判给谁所有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房产优先判给谁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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