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这里的“诉讼”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民事诉讼法上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还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起的权利主张,如提请仲裁、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做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做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应当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式除了书面或者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以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支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如果义务人履行了债务的,则履行有效,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如果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在我国的民事案件纠纷的起诉的过程当中,是特别重要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法定的诉讼中断的事由的发生的,那么此时送诉讼时效中断可多次进行,并且也是可以产生相应的诉讼中断的法律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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