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作品著作权怎么算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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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字体著作件侵权,需要有侵权行为存在,要有损害的后果产生,这两者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侵犯著作权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字体作品著作权怎么算侵权?

一、字体作品著作权怎么算侵权?

字体著作权侵权是指字体的使用或者没有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该字体设计,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一种违法行为。字体变化多少不算侵权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判断依据为文字变形幅度是否超过50%,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变形幅度越大、风险越低。企业在申请商标时,最好使用不会涉及版权纠纷的普通字体,例如宋体、黑体、仿宋、隶书、楷书等。这些字体在我们安装系统的时候是电脑自带的,也就是字体的使用权已经随着电脑和操作系统给予用户了,再用就不算侵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著作权被侵权了,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经常提出索赔精神损失诉讼请求。依据侵权法理论,只有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才会赔付精神损失,在著作权案件中也只有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严重损失,且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时,才会判赔精神抚慰金

二、认定著作权侵权有什么注意的?

(1)著作权侵权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著作权等有关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须再加以证明。在著作权领域中,法律、法规等都对相关从业者就有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这些规范就可认为是对不特定著作权义务主体应当注意的要求。

(2)要认真考虑实施侵权行为时的环境与相关的因素,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可能。

(3)要认真听取、分析侵权人的答辩理由,因为他的答辩属于举证的范围,切实地考察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

确认字体的著作权侵权,必须有侵权的行为产生,有损害的结果出现,这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还需要有主观的过错,这种过错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侵权行为认定后,由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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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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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对于作品使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45和46条,规定了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使用方法之不同分解为不同的板块,并互相区别开来。例如,针对的复制行为设定复制权,针对的表演行为设定表演权,依次类推,有学者称此种保护方式为板块式保护。

第二,主观过错方面,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是任意下载网络作品进行发表、署名、修改或改编、篡改。这些行为的主观过错非常明显,而且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举证证明对方的过错也并非困难,因此应该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方能够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平台提供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我国法律采用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为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宜采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作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并没有在本质上却别于传统的著作权,对于其提出特殊的保护,其原因在于网络的过分开放性给侵权行为提供了特殊的有利环境,再加上法律对于很对技术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并非要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给予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因此应当采取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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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2、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创作的电视剧本。
3、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它侵犯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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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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