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目的地的法院;犯罪行为实施地的法院。
1、刑事案件当中,立案管辖指的是侦查机构的管辖,审判管辖指的是审判机构的管辖,不存在重合的问题;侦查机构分公安和检察机构,公安侦查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构侦查贪污贿赂和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
2、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侦查机构侦查后移送审判机构,审判机构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诉案件由审判机构直接受理。
3、侮辱、诽谤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审判机构来受理,当然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构立案侦查。
(一)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语散布和文字散布;
(二)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断出被害人是谁;
(三)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如果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四)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三、侮辱罪常见的犯罪手段有什么?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可以由侮辱诽谤行为发生地的法律管辖,要想构成诽谤罪,必须有散布谣言的事实存在,既可以使用言语散布,也可以使用文字散布,该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不需要指名道姓,也能确认是谁,需要有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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