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证明工程实际承包人的?
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是实际施工人认定的重要条件。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等。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其并非独创性的、孤立的规则,而是民法典领域的代位权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具体应用。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必然要受到代位权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实际施工人虽然没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却事实上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形式完成了工程的具体施工,双方还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这些人就可以认定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承建合同的真正相对方。
二、建设工程合同未备案有什么后果?
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
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在自投标人中标时就已成立。法律并未规定需经登记备案才生效。这是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为了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
设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因此自合同中标时即成立并生效,双方均享有合同权利,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如发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擅自再发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实际施工人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而产生的,工程合同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备案也不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但是就合同标的发生纠纷时,不能按照此合同的条款解决问题。备案合同中的标的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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