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开庭都有哪些时间限制?
民事案件开庭时间并无限制,由法院确定。开庭前3天法院会通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民事案件可以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民事案件开庭后可以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在我国,所有诉讼活动的开庭时间都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但是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时间从立案后就开始计算,因此,法院不可能随意安排开庭时间,一般开庭的时间和案件的难易程度,原告起诉时间等各方面的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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