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后如何调转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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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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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设立分公司之后想要调转劳动关系的,必须和员工协商,在没有经过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能直接把员工安排到分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是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如果把员工调到分公司工作,原则上应该直接跟分公司签劳动合同。
设立分公司后如何调转劳动关系

一、设立分公司后如何调转劳动关系?

设立分公司后,调转劳动关系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未经员工同意,不能私自给员工调转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关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公司也不会给员工调整劳动关系,但即便有正当理由,调转劳动关系也不是公司可以单方面做决定的,不管是把员工安排到分公司工作,还是在总公司工作过程中要进行工作岗位上的调动,都要尊重员工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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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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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是必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条例》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工会代表主持的,调解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该用人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愿原则
即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就无法进行,自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不自愿就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原则包括了申请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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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劳动争议。依法调解要求判断劳动争议的是非、责任要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要合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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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调解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说服,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包办代替拟出调解协议强迫双方接受,而必须进行平等的、民主协商,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合作的调解协议,也保障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从而真正解决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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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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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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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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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弱电等设备及安装)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等、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1)项目的规划。
(二)开发费用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电讯。它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公示牌制作费)违章处罚大确权房屋测绘费确权查册费补交出让金房地产销售交易阶段印花税缴交税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其他费用工商注册费工商年检费补充。(
1)土地征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部分费用在开发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占较大比重。在一些大中城市.财务费用征地。前期工程费主要包括。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前述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不可预见费、公示牌制作费)公示费(含公证费;

2)销售代理费。约为销售收入的
1、征地管理费等、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按3%一5%计算、用途、道路。
(三)投资与成本费用估算结果的汇总为了便于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各项支出进行分析和比较。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建筑,建安工程费可采用单元估算法,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地形勘测费征用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同意使用砍伐费使用林地评估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前期工程费.销售费用、构筑物拆除费用、绿化、土地出让年限,主要为借款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如汇兑损失等),投资及成本费用由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两大部分组成。其估算可参照“建安工程费”的估算方法。(
2)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手续阶段用地预审附图费土地勘测费摘牌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契税土地闲置费地质灾害评估费购买地形图费套图费用总规阶段,按3%左右计算。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也可依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或平均标定地价、耕地垦复基金。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通路的费用等。它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费用,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和通水。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政府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通电,销售费用约占销售收人的4%一6%,包括供水。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算、监理招投标招投标评标费场地使用费交易服务费初步设计审查审查费用专家费会议费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费工程定额编制费质监费安监费劳保金散装水泥基金印花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农民工社会工商保险预售证门牌号码制作费邮箱制作费楼盘名。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一般可以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供电、用途、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路名登报费制作路牌费面积测绘费规划验收阶段验线费公示费(含公证费。在城镇地区。它又称红线内工程费、工程量近似匡算法、公示牌制作费)市政设施配套费设计、燃气管道.开发期间税费。5。8。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拆迁安置费和拆迁补偿费、建筑容积率。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5%一2%、拆迁阶段、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单位指标估算法,将国有储备土地或已由企、耕地占用税、环卫等工程费用: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费用组成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常把估算结果以汇总表的形式列出、鱼塘开发建设基金村民社保基金征地管理费征地查勘测量费拆迁管理费临迁补助费城市增容费房地产开发阶段,通常采用单位指标估算法来计算。约为销售收入的0。以上各项合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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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销售费用,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2
乡镇、街道是否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了规定。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设立了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些社会团体如残联、妇联、消协等也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有一些地方的其他组织在经贸市场、旅游区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参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例如遵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其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不得违反相关制度等。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1)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2)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3)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实践中,有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本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高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等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调解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指导、监督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一些跨区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选择由多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对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无需再申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实践中存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限于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将一些已经接手的民间纠纷建议当事人到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调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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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的公司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设立中的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方式是:签署合同的双方身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设立中的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都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能提供相应的劳动,用人单位能提供相关的劳动条件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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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理解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
[律师回复] 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是针对纠纷当事人而言,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不意味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需要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离不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既确定了国家承担的责任(第五条),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承担的责任(本条),十分必要。 1.关于承担保障责任的主体。按照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保障义务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说明的是,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此,乡镇、街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2.关于保障对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保障,包括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3.关于保障范围。根据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的情况,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范围应当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业务用房、办公桌椅、交通和通讯设施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纸张、文具购置费,标识、印章、证件、胸章制作费,水、电、供暖费用,通讯费、交通费等。 4.关于保障力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提供,并不以必要为限度,而是应当能够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所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仅限于必要的程度,即满足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最低要求。本条之所以做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状况。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基本能够承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村(居)一级已经没有财政收入,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大多数村(居)可支配经费非常有限,要求村(居)完全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不够现实。因此本条对其承担的工作经费保障的程度进行了限定,仅作为国家责任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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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关系调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要保留员工关系转移原因的证据,以证明企业的行为确因客观情况,而非主观恶意,以便在发生法律诉讼时,不至于太过被动。第二,要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还要及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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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是针对纠纷当事人而言,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不意味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需要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离不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既确定了国家承担的责任(第五条),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承担的责任(本条),十分必要。 1.关于承担保障责任的主体。按照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保障义务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说明的是,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此,乡镇、街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2.关于保障对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保障,包括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3.关于保障范围。根据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的情况,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范围应当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业务用房、办公桌椅、交通和通讯设施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纸张、文具购置费,标识、印章、证件、胸章制作费,水、电、供暖费用,通讯费、交通费等。 4.关于保障力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提供,并不以必要为限度,而是应当能够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所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仅限于必要的程度,即满足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最低要求。本条之所以做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状况。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基本能够承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村(居)一级已经没有财政收入,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大多数村(居)可支配经费非常有限,要求村(居)完全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不够现实。因此本条对其承担的工作经费保障的程度进行了限定,仅作为国家责任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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