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手机如何获得受害人谅解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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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扒窃手机如何获得受害人谅解的这个问题并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如果扒窃行为涉嫌犯罪,在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当从轻处罚,至于如何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这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己想办法,比如将手机退还给受害人并积极赔偿。
扒窃手机如何获得受害人谅解

一、扒窃手机如何获得受害人谅解?

这个问题不是法定的,受害人没有谅解嫌疑人的义务,但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扒窃手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扒窃手机涉嫌犯罪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宣告缓刑吗?

扒窃手机涉嫌犯罪,取得受害人谅解也不一定可以宣告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扒窃手机涉嫌犯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一)标题。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事实上,刑事案件当中的受害人也不是必须出具谅解书,在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盗窃的赃款返还给受害人,这本身就是犯罪嫌疑人应尽义务,所以,犯罪嫌疑人把偷来的手机还给受害人以后,不代表受害人必须要原谅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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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修正案(8)》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解释的第三条对特殊盗窃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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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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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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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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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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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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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判缓刑,还能获得原谅解书吗?
[律师回复] 盗窃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取得受害人谅解,被判缓刑机率很高。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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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马强作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对此伤害事件具有一定过错,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为与被害人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发生口角且被害人先大打出手后激怒了被告人,致使被告人加以还击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不是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从监控录像中清晰看到,被告人没有用卡尺打被害人,只有被害人用卡尺抡打被告人,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可能是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撕打或撕抢卡尺的过程中所致。

4、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伤情鉴定结论上表述陈旧骨折改变,这就说明被害人伤害处有旧伤且检材3是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检材4是2014年3月4日作出的,两处检材的结论与事发被告人的行为不必然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肋骨平扫+3D成像报告书在医学上仅供临床医师进行病情诊断参考之用,但是卷宗并没有医师的诊断。被害人的伤残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标准,如果按照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评不上10级伤残。这几处疑点供法庭量刑时参考,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争取缓刑。

5、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6、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7、被告人应当认定自首
依据1998年8号和2010年60号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后也积极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但是被告人未实际履行的原因是没有借到4万元钱,家庭经济状况实属困难,多次与被害人沟通能否少点,但是被害人拒不同意。今天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对被害人所产生的法定数额进行赔偿,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恳请被害人能够谅解被告人,辩护人也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更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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