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漂”群体遇拆迁,可以要求安置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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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应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予以妥善安置,安置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问题,保障被征收拆迁居民居住的权利。
“老年漂”群体遇拆迁,可以要求安置补偿吗?

近年来,“老年漂”一词越来越火,城市化的进程,将无数的年轻人留着大城市里成家立业,也将无数的父母从四面八方运输到城里。或者是因为年轻人们想要照顾老人,让老人享受更好的物质;或者是因为老人希望能为子女做做饭、带带小孩。无论是何种风险,总有一股力量将他们拉到一块。当大批老人到达城市,也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群体。我们称之为“老年漂”或是“漂族老人”。顾名思义,就是人到老年,还离开故土到陌生的城市生活。由此带来的问题,便是这个群体所固有的。今天,晏清律师带大家看下如果“老年漂”群体遇到拆迁,可以要求征收单位给予安置补偿吗?

以案说法:

彭女士出生于1933年9月,2014年2月,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将户口迁至儿子所在地。2017年7月,彭女士儿子与儿媳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号房屋一幢归妻子、儿子、母亲彭女士所有。2019年1月,因某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广元市利州区xx街道办事处与彭女士儿媳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对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等实施拆迁补偿安置。2020年5月,征收单位与彭女士儿子、孙子女分别签订《广元市农房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书》,该三份协议主要约定分别给予三人每人16万元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现彭女士要求征收单位对其进行货币安置补偿。

法律解析:

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应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予以妥善安置,安置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问题,保障被征收拆迁居民居住的权利。本案中涉及的安置补偿方案中“货币安置标准二”主要适用对象应是合法占有被征收房屋并长期居住,但又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本案中,彭女士出生于1933年,其于2014年将户口迁入子女名下并与子女一同生活应属正常情况,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彭女士长期居住于案涉房屋所在地。此外,在拆迁安置工作对彭女士安置资格审查过程中,相关基层组织等亦出具证明证实原告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征收部门拆除案涉房屋后,应当对彭女士予以安置,按照政策规定的数额足额支付支付货币安置补偿款。

法院判决:

判决征收单位对彭女士及时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

由于身体、照顾子女等原因,一批批的老年人跟随自己的子女进城,在老年漂泊的时候,更应该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如遇征收拆迁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人士,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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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因为安置房建造预算有限,因此建筑商为了获取利润也许会对建筑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购买前要查询房地产商以及监督机构。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屋,一定要慎之又慎,除了存在上文所提的问题以外,还有可能存在户型设计不好、产权登记难、上市交易期限遥遥无期等等问题。
具体如下所述:
1、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3、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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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这些规定也并不是硬性的,对于安置房来说,国家对这种买卖交易是不允许的,换句话说就是非法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的过户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公证,也是做不了的,到时候房子还是卖方的,如果人家反悔,多把房款返还给您,再或者搭您点利息,要是一旦出现纠纷就麻烦了。
3、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安置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安置房的业主,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
安置房买卖政策有哪些?
1、安置房规定房屋未满5年的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住满5年其实是是指以购房的家庭所取得的契税完税的凭证时间或者是安置房的权证发证的时间为准的;
2、购买安置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政策规定房屋购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把安置房转为商品房之后就可进行合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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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是否合法吗以及安置房买卖政策有哪些的介绍了,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在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销原经济适用住房注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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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的区别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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