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下旬,某村村民从本村村民李某诉本村村民委员会一案中,得知合同两方分别8月12日、4月6日签订了《流域治理承包合同》两份,让他们很吃惊,合同约定有一个条款是:征地补偿款归承包方三分之一,他们认为这个规定严重侵犯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于是就有了这个问题: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1、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而不是遵循合同约定发给土地承包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3)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具体到本案中,通过与咨询人进一步沟通得知,涉案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前,村委会未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更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该法第26条规定,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由此可见,涉案合同约定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涉案村委会与承包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程序非法,内容无效,建议聘请专业拆迁律师,积极维权,还村民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