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征地补偿是否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浏览10w+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万人
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要件,如果是违反了合同生效要件规定的,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尤其是在拆迁中,若是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建议聘请专业拆迁律师,积极维权。
{ArticleTitle}

3月下旬,某村村民从本村村民李某诉本村村民委员会一案中,得知合同两方分别8月12日、4月6日签订了《流域治理承包合同》两份,让他们很吃惊,合同约定有一个条款是:征地补偿款归承包方三分之一,他们认为这个规定严重侵犯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于是就有了这个问题: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我们(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认为,合同约定是无效的。

1、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而不是遵循合同约定发给土地承包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3)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具体到本案中,通过与咨询人进一步沟通得知,涉案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前,村委会未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更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该法第26条规定,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由此可见,涉案合同约定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涉案村委会与承包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程序非法,内容无效,建议聘请专业拆迁律师,积极维权,还村民一个公道。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总结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约定的征地补偿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1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0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1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2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6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2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6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6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6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5****70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6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8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4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3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4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宿迁180****979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78****187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88****6426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合同征地补偿效力诉讼时效有多久?
合同征地补偿效力诉讼时效有三年,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在我国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的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规定。因此在具体问题上需要多就留意。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如何理解要约的失效,要约的要约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要约什么时候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所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以数据电文发出要约何时生效,如何到达,是一个问题。一般而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法律效力如何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房屋公约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公约 一、成立的条件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二、成立后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征地补偿协议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征地补偿协议补充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一般只要存在的主体符合条件,同时表达出的意思真实有效,再者也不违背法律的条款,那么此协议就与原来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法律是一样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村干部代签征地补偿协议有没有效力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村委会隐瞒被征收人,代替其签订补偿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征地拆迁安置的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征地拆迁安置的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婚约的效力应该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婚约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无明文规定。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由此可见,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 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 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在国外,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道德约束力。
《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婚约的效力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婚约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无明文规定。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由此可见,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 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 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在国外,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道德约束力。
《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村干部代签征地补偿协议是不是有效力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村委会隐瞒被征收人,代替其签订补偿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业主公约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业主公约业主公约,又称物业管理公约,是指由全体业主承诺的,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护及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这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文件,它一般由管委会依据当地政府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结合物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在业主大会上讨论通过后生效。一般来讲,物业入住率达到30%以上,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就可签订业主公约并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物业内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二、业主公约的法律效力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这包括:
(一)地域效力。业主公约的地域效力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业主物业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等,具体应以城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四至界限为准。由于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等在构造和权利归属上的整体性,为了保障广大业主的民主意志能够得到统一的体现,法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组织,因此业主公约只对物业管理区域以内的人的行为发生效力,包括居住区、大厦区、工业区等。因此,很难对物业管理区域作一个统一并且具体的规定,为了便于各地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划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目前很少有地方出台详细专门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造成事实上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我们应该注意。
(二)对人的效力。由于业主公约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签字承诺,因此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当然涉及全体业主。在这里,有如下几点值得说明:
1、业主公约对业主的效力仅限于业主进行的有关物业管理的行为,对其他行为没有效力。如业主出租自有物业,应受业主公约的约束,但业主出租自己的其他物品,则不受业主公约的约束。
2、业主公约对非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发生法律效力。非业主物业使用人一般指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典用人等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由于业主公约的一项核心的内容是规范对物业的使用秩序,而非业主使用人基于其实际的物业的使用,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物业的状态,而且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势必要直接的与非业主物业使用人打交道,因此客观上需要将其纳入到物业管理活动中来。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最高自治规范的业主公约当然能约束非业主物业使用人。
3、业主公约对物业的继受人(即新业主)自动产生效力。在物业的转让和继承中,物业的所有权要发生变动移转给受让人。但业主公约无须新入住的继受人作出任何形式上的承诺,就自动地对其产生效力。在这一点上可以理解为继受人在取得物业时,对已经生效的业主公约存在默示,自愿接受业主公约的约束。
4、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事务的具体承担者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企业获得物业管理权限的法律基础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般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中,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业管理企业属于受托人的地位。在逻辑上,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管理意志的延伸。在实务中,作为管理依据的业主公约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进行管。业主公约是业主做出的一个承诺,在享受权利的时候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很显然这涉及到了业主的利益,因此在签业主公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哪些是自己可以处理的,哪些是要受物业的限制,把这些搞清楚了,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物业的服务与公约不一样,那我们就不是必须的遵守了,有关细节,以及如何规避风险,可以咨询。
如何理解要约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维权技巧 > 合同约定的征地补偿是否有法律效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