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被拆迁户不可忽略的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万人
专家导读 拆迁过程中如果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多种合法渠道可以维权,救济权利。面对拆迁,应当及时了解自身有哪些权利,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采用暴力阻挠施工等非法手段,否则不仅不能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亦会让自身及家人陷入艰难困境,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拆迁中被拆迁户不可忽略的权利

导读:拆迁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城市化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必不可少的一环,是惠民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拆迁非短时间即可完成的过程,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国家颁布的法律及各种地方性规范文件也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很多被拆迁人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经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合法权利,导致拆迁补偿不合理。今天,晏清律师通过一个案例向各位介绍拆迁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帮助各位取得公正的拆迁补偿。

案例:家住湖南省长沙市xx县xx村的刘先生找到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咨询,基本情况如下:

因刘先生所居住房屋被纳入当地某公路项目建设的征收范围,因此土地、房屋等涉及拆迁,但是刘先生认为拆迁单位给出的补偿太低,无法保证拆迁后的正常生活,目前刘先生所在村集体正在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王律师了解了上述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研究了当前拆迁过程的进度,给出当事人建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等相关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此,针对刘先生的情况,鉴于目前《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正处于公告期限,现可以通过《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中载明的异议期限内向征收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申请征收单位组织听证会。最终,在晏清律师团队协助研究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生活水平并起草法律文件等帮助下,刘先生通过合法渠道向征收单位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最终异议被征收单位采纳,《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得以提高,刘先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案例,晏清律师在此提示各位被拆迁人:拆迁过程中如果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多种合法渠道可以维权,救济权利。面对拆迁,应当及时了解自身有哪些权利,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采用暴力阻挠施工等非法手段,否则不仅不能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亦会让自身及家人陷入艰难困境,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2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拆迁中被拆迁户不可忽略的权利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5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5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8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1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2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6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1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5****25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1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3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7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7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1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1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4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拆迁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权利
拆迁过程中如果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多种合法渠道可以维权,救济权利。面对拆迁,应当及时了解自身有哪些权利,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采用暴力阻挠施工等非法手段,否则不仅不能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亦会让自身及家人陷入艰难困境,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应对征地拆迁纠纷是什么策略
[律师回复]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2、尽快制订出台有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被征收人的权益在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下,应该采取权变思维,区别对待,尽快将讨论、制定有关农村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上日程。
3、确保实行“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更新理念,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4、加大各部门联动协调力度,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整合资源,妥善解决善后矛盾纠纷。
5、司法强拆采取“裁执分离”制度,以保障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由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既解决了法院人员短缺,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又可以避免统一由法院裁决执行而导致的滥权、侵权等问题。从而降低司法强拆执行难度。
6、创建经济廉租房制度,尽快解决部分困难被征收居民的居住问题。
7、建立开放型房屋征收程序,落实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8、坚持舆论先导,做好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这5项权利在征收程序中千万别忽略
第一项:听证权;第二项:知情权;第三项:选择评估机构权和申请复核的权利;第四项:行政复议的权利;第五项:行政诉讼的权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的朋友其实本来就是经双方的父母介绍才会结婚的,现在打算离婚了,那么请问下容易被我们忽略的六类离婚证据总结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视听资料的特性: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的,其证言可以被法院采信。证人证言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的特性是:
  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
  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征收程序中的这5项权利,千万别忽略
第一项:听证权;第二项:知情权;第三项:选择评估机构权和申请复核的权利;第四项:行政复议的权利;第五项:行政诉讼的权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请问签订装修合同容易忽略的问题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装修家里,不知道怎么签订合同。
[律师回复] 签订室内装潢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1、首先要约定预算与结算浮动比例
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竣工结算上下增减幅度不超过预算5%。一些不规范的装饰公司往往以低廉的报价吸引风友,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层层加码,导致装修费用“低开高走”,严重超标。
其中猫腻就在于,装饰公司在报价中少算工程量、少算材料支出,或者故意漏报必需的项目,如少算电位数量等。等到进入施工阶段中,这些少算的部分不断浮出水面,业主也只好乖乖地掏钱。
而事实上,这些隐藏项目通过专业的测算是完全可以在施工前计算得到,并非是不可控因素。所以,为了防止装饰公司“低开高走”蒙骗消费者,在签合同时不要忘了约定有关预算与结算的浮动比例。
2、然后增加材料环保性能条款
甲方(业主)或乙方(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早在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水泥、砖、板材、油漆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质的限量,但是有些装饰公司为了从材料中牟取暴利,故意在装修合同中漏掉有关材料环保性能的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采取半包形式的业主,这一点尤为重要,需要由装饰公司提供的夹板、胶粘剂、防水材料等都有可能成为室内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当然,这一条也为市民提了个醒,购买装饰材料别忘了查看环保检测报告。
3、具体约定质量责任归属
由于乙方(装饰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装修过程中,业主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劣势,尤其当出现纠纷时,装饰公司用各种借口要求业主承担部分费用。
事实上,按照标准合同的规定,这些费用应由装饰公司承担。为了逃避责任,这一条被许多不良装饰公司故意漏掉,在发生质量问题时,以材料不合格等借口拒绝返工,更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把这一条款作为“工程质量和验收”部分的重要条款加入其中。并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约定更加具体的补充条款。
4、明确验收的具体事宜
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通不过的,甲方(业主)有权拒收,乙方(装饰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有消费者投诉,工程还没有结束,就出现了墙砖脱落、木地板发霉的现象,装饰公司却以材料不合格或业主保护不当为由拒绝返工。
其实,未经业主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装饰公司承担责任,并且业主有权拒绝验收。为了防止装饰公司以材料不合格为由推卸责任,还可以在材料交接环节使用《材料交接单》,在材料使用前交由装饰公司验收,并进行详细记录。
《材料交接单》可将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一一登记,日后验收通不过,网友可凭借《装修合同》和《材料交接单》要求装饰公司返工或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拆迁风险的要应对策略
1.了解拆迁项目的背景主要包括拆迁项目的性质,是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谁4.吃透各项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虽然拆迁方所制定的各项补偿政策的标准都普遍偏低,在我们确定补偿要求的时候仅有参考价值,但是还是要对具体的政策进行细细的研读,因为只有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质疑其中政策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今年13,家里人老忽略我,我姐姐不管我,还以大欺小,他们都不想要我
[律师回复] 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规定:
(一)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最容易忽略的问题
[律师回复] 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
最容易忽略的问题
既然是最容易忽略的问题,就只谈一点:就是员工的可塑性。有的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失败是因为员工文化素质太低;有的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失败是因为员工他们讲不出有价值的东西;有的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失败是因为组织的意愿度太差,推不动;可是有的企业开展培训师队伍建设的时候,员工素质也很好,经验也很足,意愿度也高,最后还是失败了……这是为什么呢?

所谓的“可塑性”指的是学员改变自己的能力,有的学员真的觉得老师说得对,但自己因为年龄或过往习惯的原因就是改不了。比较好理解的例子就是一个45岁以上的人学习使用office系统,或者叫一个35岁以上的学习微营销。一个有意愿的人心中充满了担心和恐惧,认为自己是不是真的能做到,如果是这样当然会影响培训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效果。
影响学员可塑性的另外的表现是,有的学员太聪明了,聪明得过头了,老师要他做的每一个动作,他都要问老师要一个理由,礼貌一点的学员不问老师要理由,但自己也总要“想明白”才行动。这可不光出现在学习上,你想想很多企业里面管理者,特别是基层管理者,向员工交代工作任务的时候,是不是有很多员工总是要刨根问题,其实是要管理者跟他交代清楚这样做的理由他才愿意动手。这样的员工沟通成本就很高,可塑性就很差。
在《STT企业培训师快速提升》的现场,台风部分有一个集体过关的环节,我们安排了8轮挑战,可塑性正常的企业在老师的鼓励下通常在第4轮就过关,而部分可塑性低的企业到了第8轮都过不了关,虽然老师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保护学员的积极性,但这个企业学员的可塑性在老师的心里已经一目了然了。如果是可塑性超强的企业,第2-3轮就过关了,而这个时候老师都还不需要鼓励。
如果你认为你打算培养的企业培训师在可塑性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可以采用如下的预案来解决:

1、寻找平衡点
我这里举个栗子,在《STT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的系统中,对于课件制作就有四个阶段:从PPT制作到初级课件包制作,再到多媒体课件设计,最终达到高级课件包制作。高级课件包就能达到学院派的要求,一个高级课件包至少可以分成8大件:课题分析表、课程框架图、教学进度表、讲师手册、学员手册、演示文稿、行动计划、课后试题。其实如果从包装角度出发还可以再分。但除非企业指定,否则我们不会鼓励企业一上路就搞得这么专业。
因为这种成果看起来真的很美,很高大上,从我们的专业水准支持这样的成果是绰绰有余的,可是如果每门课都要达到这个标准,当老师布置完任务之后一般正常的企业能从职能部门手上收回几个课件?所以学员的可塑性其实和老师的标准是相对的,标准越高,对学员的可塑性要求就越高。我们在做项目的时候,一定会认真的研究在企业需要、学员可塑性和有限的项目时间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2、增加说服和引导。
如果根据学员的可塑性调节出了合适的标准,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呢?当然不是,如果我们预见到学员的可塑性存在一些问题,导师就要在说服和引导上多下功夫,能不能引起学员的共鸣和认同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个和专业水平不是一个范畴的问题,因为可塑性不足的学员大部分由经验丰富的或聪明绝顶的构成,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通常你要找的是导师级的人物,如果你想让一个内容转了几手、拿着某个认证课程就出来卖时间赚钱的徒孙级讲师搞定这种问题,基本就准备项目变成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企业培训又一个鸡肋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被征收人不能忽略征收程序中的这5项权利
第一项:听证权;第二项:知情权;第三项:选择评估机构权和申请复核的权利;第四项:行政复议的权利;第五项:行政诉讼的权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
1、被拆迁人实体权利
(1)所有权,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被拆迁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以说被拆迁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都是为了保证最后公平合理的补偿。
(2)经营权,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均拥有此权利,要求经营性损失补偿。对于这项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2、被拆迁人主要的程序性权利
(1)知情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通常都需要经过或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的10日内,相关部门应当将批复结果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
(2)听证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如果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在听证会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方案。
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及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老百姓就以上的两种权利经常被征收方给剥夺,尤其是听证权,老百姓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征收方通常都不召开听证会,即便老百姓要求组织听证,征收方也无动于衷,直接剥夺被征收人合法权利。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或是其他形式提出,被征收人要充分的使用征地拆迁中自己仅有的一点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方式方面,通常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工的。
可在实践过程中,其评估机构通常情况下都是征收方私自指定的,其补偿方式方面也是征收方强行被拆迁人选择的。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补偿与实际有很大的出入,让被拆迁人直接遭受损失。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的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如果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评估结果已经出来且非常的低的话,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也是享有异议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的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说是老百姓手上最后的权利。根据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益的行政行为比如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被征迁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是60日,而诉讼是6个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维权技巧 > 拆迁中被拆迁户不可忽略的权利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