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后拆迁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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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房地一致”的原则,农村房屋只能卖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地随房走,房地不可分离。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得对外转让,其房屋拆迁所获得的利益也应当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农村房屋买卖后拆迁该怎么处理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后遇到拆迁产生纠纷的情况,那么买卖合同中有拆迁相关事由的约定,应当怎么认定?下面晏清律师来为您解读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多年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遇到拆迁产生纠纷。李某因诉A市B区地方、张某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及补偿一案,不服法院判决,申请再审。

李某再审请求:

一、撤销             号行政判决和             号行政判决;

二、改判确认             政府             村拆迁指挥部与             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三、改判             政府按照《             》的标准补偿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被拆房屋损失,并参照             政府             村拆迁指挥部与             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再审申请人回迁安置房屋396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损失49560元,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奖励费等101032元(过渡费暂计24个月,其后继续计算至实际回迁安置之日)和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四、将本案发回重审。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1、该地方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认定为已经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

2、《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写明有关征收的条款“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此条款属于双方对拆迁安置所涉及利益的自由处分。

3、虽然转让协议经认定无效,但其已经居住多年并且支付合理对价,李某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进行补偿,此举有违诚信原则,侵犯张某的信赖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分析】

我国采取“房地一致”的原则,农村房屋只能卖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地随房走,房地不可分离。

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得对外转让,其房屋拆迁所获得的利益也应当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虽被确认无效,但其中明确约定了有关拆迁相关事宜,属于对利益的自由处分。案涉的宅基地及房屋因拆迁已经丧失了居住和使用的功能,转为拆迁利益。倘若确认拆迁协议的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明显不合理,也违背法律规定。

在此晏清律师提醒您,农村房屋买卖存在风险!若您遇到难以解决的拆迁难题还请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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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如下: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最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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