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的院落有没有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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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拆迁中应当有“空地院落”这一项补偿内容,而且应当根据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方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不将院落空地面积计算在补偿数额内,这种情况就会导致拆迁人的补偿减少,很可能导致拆迁人的生活标准降低,所以遇到拆迁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补偿中是否包括院落空地,如果没有,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维护权益。
拆迁房屋的院落有没有补偿

很多拆迁人的家里都有大面积的空地和院子,甚至可能院子和空地的面积比房屋还大,在晏清律师事务所接待的当事人中,大家常常有疑问:自己家里的院落空地在拆迁时到底能不能获得补偿?很多时候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款价格,往往故意不将拆迁人的院落空地面积计算在补偿内,随意计算补偿数额,导致拆迁人对于补偿应当包含的内容懵然不知,使拆迁人的权益被严重侵害。下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就通过一个现实的案例来带大家看一下院落空地究竟应该获得多少补偿。

基本案情:江苏省的林女士拥有一处房屋,其中院子的面积就有200多平,后来面临房屋征收,征收方在评估房屋价格时没有将林女士的院落面积计算在内,导致给林女士的评估价格极低,林女士很愤怒:自己200多平米的院子,毕竟这也是自己房屋的一部分,怎么在拆迁时就变得不值钱了呢?于是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编与上述案情中的李女士也有一样的困惑,遂询问了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王律师就上述案例发表了如下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中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所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拆迁中应当有“空地院落”这一项补偿内容,而且应当根据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方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不将院落空地面积计算在补偿数额内,这种情况就会导致拆迁人的补偿减少,很可能导致拆迁人的生活标准降低,所以遇到拆迁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补偿中是否包括院落空地,如果没有,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维护权益。

案件结果:在林女士提起诉讼后,征收方找到林女士想要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最终林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与征收方达成协议,将院落空地面积计算到赔偿面积之中,获得了赔偿款700余万,是之前补偿金额的两倍还多!

征收方为了节约成本,往往无所不用其极,不对院落空地进行补偿就是常见手段,而很多拆迁人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错误的以为自己的院落空地不能获得补偿,使自己的权益在不知不觉中就被侵害,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类似困难,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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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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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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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所需的费用就是征地拆迁补偿费。
征地拆迁补偿费主要由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等构成。
  
1.耕地征用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按以实际拆迁数量按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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