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必须遵守的原则,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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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
房屋拆迁必须遵守的原则,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林先生家所在的地区,大部分房屋建设于上世纪60年代,经过风雨的不断侵蚀,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地基下沉,缝隙松动,更有的地方,木质结构出现了腐朽的情况,电路也出现老化问题,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引发火灾,住在这些地区附近的居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于是,当地政府批准了该地区的改造项目,主要根据是原建设部"三类房屋应停止使用,四类房屋应整体拆除的规定",但在该项目的主管部门与当地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却有高达百分之四十四的居民不愿签订补偿协议,据了解,该地区涉及4468户居民,项目主管部门修改了补偿标准后,接受当地的所有住户投票,表决搬迁意愿,在公证员和其它有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根据最终投票结果显示,2210票同意,1225票反对,12票无效,其余弃权,通过这样的民主决策,为此次危房改造提供了,充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该案例很好的提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总体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

决策民主,就是要求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不能自主做决定,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的事,一定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一点早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就已经明确,在后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即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改造项目,只要涉及到征收房屋的,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同时还要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做出征收决定的合理性,同时,《条例》还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这其实是从程序上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进而保障了决策的实施有利于大多数人。

程序正当,指的是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之前和在实施征收的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如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调查和处理,换言之,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时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就予以认定,不能再征收开始后再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压低补偿款,除此之外,该听证的要听证,该评估的要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一定要公平公正,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等等。

结果公开,是指征地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如征收公告,征地批文,补偿方案等信息,以及在经过民众参与反馈之后做出的调整都必须公开,只有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广大被征收人的监督,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违法征收行为。

律师提醒,如果您在征地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的对待或者发现征收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使用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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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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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七)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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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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