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系浙江某村村民,其父亲和哥哥以及其他几户同村村民均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期间章先生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其哥哥在自己承包地上建有一座厂房,并一直使用。厂房所在土地面临征收,随后当地街道办向章先生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章先生自行拆除其厂房,否则将强制拆除,而后街道组织大批人员对章先生厂房实施强制拆除,致使章先生损失惨重。
5月份章先生所在村开始实施征地项目,由于征收补偿标准过低章先生及同村数十户村民对征收补偿表示不能接受,遂电话与我所取得联系,并邀请我所主任王xx律师亲赴该村了解情况。
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王xx律师就现有资料及情况制定了前期的维权方案,主要就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以及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提起相关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
在律师的指导下章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街道强制拆除厂房的诉讼程序,6月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定于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由于提起相应的行政复议程序涉及到本案的审理,该案件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直至10月11日该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件情况复杂,法院决定于1月10日再次公开审理该案。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涉案厂房占地于2005年9月27日国土部门与该村村委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案厂房占地早已被征收,原告建设厂房的行为属于违法用地行为。同时辩称原告建造厂房系未经有关规划部门的许可,厂房的建设也属规划违法。另辩称其依法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为程序合法实体也合法。
针对被告街道办的答辩和提交的证据,律师一一进行质证,并指出原告所建厂房系2008年以前在自家承包地上建造,其用地合法且被告以2008年后生效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明显违背《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的规定。同时指出被告所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未载明原告名称,而仅以你户为送达主体和处罚主体,同时该决定并未载明原告应享有救济途径,由此可以确定该被告作出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行为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对被告作出强拆程序的答辩从事实认定和程序上予以质证。
后法院认定,被告在未查清涉案厂房基本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系明显违法,同时被告依据2008年后生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系适用法律错误,此外被告未经合法的程序强制拆除申请人厂房系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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