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最关心的几个问题,我们在这里详细解答!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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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地的房子要拆迁,拆迁方给的补偿价格是500元一平方米,这个补偿价格合理吗?补偿是否合理不是仅看补偿价格的高低就能确定的,不同的地理位置对补偿价格的影响很大,比如你现在是鹤岗市的市民,那拆迁每平米补偿给你500元,应该算是合理的,除此之外,房屋的用途,结构和使用期,房屋的翻新情况等等都是在确定补偿价格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被拆迁人最关心的几个问题,我们在这里详细解答!

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一生,为了让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家其实规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但被拆迁人往往因为没有途径去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去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只能被拆迁方蒙在鼓里,面对拆迁方给出的安置方案和说法一脸茫然,不知如何应对,最终只好接受了并不合理的安置补偿方式。

为了让更多的被拆迁人懂法用法,晏清律师现总结出四个被拆迁人最经常咨询的问题来为大家集中解答。

1、我们当地的房子要拆迁,拆迁方给的补偿价格是500元一平方米,这个补偿价格合理吗?

补偿是否合理不是仅看补偿价格的高低就能确定的,不同的地理位置对补偿价格的影响很大,比如你现在是鹤岗市的市民,那拆迁每平米补偿给你500元,应该算是合理的,除此之外,房屋的用途,结构和使用期,房屋的翻新情况等等都是在确定补偿价格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所以有的被拆迁人在后台给我们留言时,只说了补偿价格就问合不合理,这种问题真的很难回答。

2、国家对于拆迁的最新补偿标准是多少?

关于这个问题,我要重点强调,没有统一标准!没有统一标准!没有统一标准!可能有的人在其他网站上看到什么“林地补偿700-1300元每亩,鱼塘2000-3000每亩,草房200每平方米,砖瓦搭建房屋500每平方米”之类的文章,都是及其不负责任的,还是我们之前说的,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市县级政府制定,所以想要知道自己所在地区的补偿标准,要去当地的政府网站上去找,而不是在网上看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随便发的文章。

3、征收了我们的地,钱都在村委会手里,我们也不知道到底补偿了多少,村委会说是国家秘密不公开,合法吗?

严重违法!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应进行公示。

获取这些文件不是只能找你们村的村委会要,还有其他方式,比如去政府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或者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你自己操作不了,看可以请律师帮忙。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公示征收合法性文件,没看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文件,你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4、拆迁方说我如果坚持不签字,想要更高的补偿,可能涉嫌诈骗罪,把我抓走,是这样吗?

当然不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合理补偿,是每个被拆迁人的权利,这只是拆迁方希望你尽早签字使出的一种手段而已,但如果你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实施抢建,抢种行为,还一直想要更多的补偿款,那拆迁方说的涉嫌诈骗罪就是你了。

以上四个问题就是被征收人经常向律师咨询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在文章下方留言,律师将及时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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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单位应当续延(不是续签)原合同至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然后双方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到时如果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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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大家了解一下,拆迁补偿款,由谁领取房屋拆迁款?我家的房子拆迁了,那么应该有谁来领取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由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要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房主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的A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一起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确认无误后对所有法定继承人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
公证部门工作人员依据调查、笔录、材料等确认该房产其他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由A继承房产等属实后依法出具继承房产公证书,同意A到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把房屋所有权转移到A名下;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认真核实材料真伪,确认无误后受理房产继承变更,7个工作日后审批出证,下发以A为房产所有权人的新的房权证;
买方和新房主一起一起到房管部门按买卖的程序办理过户交易,核准后缴纳相关税费,进入审批程序,7个工作日后审批出证,下发以买方为所有权人的新的房权证。
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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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分配的房屋要拆迁了,不知道怎么赔偿。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单位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根据政策,拆迁补偿主要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除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拆迁无法解除租赁关系的租赁房等性质的房屋有硬性补偿规定外,其他情况,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补偿方式,一般政府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 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语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讲明的事项:
①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③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
④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二)被拆迁物座落地点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产权或使用权的来由、种类、数量、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三)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及签订的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有无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等;
(六)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记明的问题。 第十条 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要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证件;
(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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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审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例,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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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详细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 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 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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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周围要进行房屋拆迁,想请问城市房屋拆迁程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以上就是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程序有哪些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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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有一个四合院要拆迁,给的补偿大家都不是很满意,想请问2017年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请详细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在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承租企业应赔偿的以下几个项目:
1、设备搬迁安装费;
2、设备重置成新价;
3、停产、停业补偿。
二、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
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厂房拆迁补偿多少
(1)房屋拆迁费:要按厂房的标准给予补偿,标准各地不一,不能按农房的标准,如果你没有房产证,至少也要争取参照厂房或是靠近厂房标准。
(2)构附着着物补偿费:包括地坝、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等,各类标准不一,但都是政策规定死了的,清点时不遗漏时就行。
(3)设备折旧处理。厂房内不能搬迁的设备、设施,由你提供购入发票(收据),作折旧处理补偿。
(4)搬迁费。可以移动的设备、厂房内的其他设施搬迁费用,由你自己根据搬迁数量、距离做测算,双方商定。若提前搬迁还有奖励费用。
(5)谈判,如果你有合法手续,如果你租地合同未到期,完全可以通过与政府谈判,争取更大的补偿。因为作为厂房,搬迁必然影响生产从而造成损失,在补偿中也会相应加以考虑,但不是瞒天喊价,不然双方谈不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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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流程详细步骤
诉讼程序通常包括: 原告提交起诉文件及证据,法院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发送相关文件,双方收到开庭传票后参与庭审,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对一审结果不满,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可申诉。 债务人未履行支付令等文件,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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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对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不是很了解,现在公公63岁还受了工伤。所以想向大家了解一下,60岁以后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不同地方实务操作不一样,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不得认定,有的地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有聘用单位承担!
  具体参考如下:
  
一、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140 号)第21
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13 号)第19 条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4、《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并政发[2004]30号)第14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5、《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2004]211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
  
二、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2004]38号)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地方规定与《条例》的规定相一致,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2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将离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劳动者排除在该办法之外,因此可以理解为,他们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lt;工伤保险条例gt;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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