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是河北省某村的村民,在2008年3月开始承包了村里的鱼塘。鱼塘面积约有10亩,与村委会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合同中每年需要向村委会承包鱼塘的费用20000元。承包期为10年,到3月结束。还约定,如果有国家或者集体需要征收时,需无条件服从。承包后孙先生为了得到更多的收入,投入了10多万用于鱼塘的建设。前两年孙先生凭着鱼塘每年有着不错的收入。因此生活也过得不错,在一步步走上正轨的时候,家人也对孙先生这次自己创业做出的很高的评价。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自己过得还不错的时候来了一个比较沉重的打击。2011年2月孙先生收到了鱼塘被征收的通知。经过一系列文件的签字,最后村委会按照国家规定领到了该地的补偿款。但是孙先生找村委会要补偿的时候,村委会以当时签订的合同是无条件服从征收为由拒绝补偿。孙先生说出自己的观点,想着跟村委会协商解决这件事情。但村委会坚决不给补偿,因此孙先生只能拿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联系专业律师为自己维权道路上增砖加瓦,提供保障。
首先要找到关于此次鱼塘承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出审理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孙先生应该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用应该补给集体组织。承包鱼塘在补偿时首先要确定鱼塘的面积,而面积的计算要有确切的方法。这直接关系到补偿数额的多少。在本案中,孙先生对鱼塘进行了投资并实际经营,因此现在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经济受到了损失。如果没有补偿,孙先生一家人的生活将会更加惨。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个补偿款应属于孙先生所有,村委会已经领到了鱼塘被征收时的青苗补偿款,因此应该按时支付给孙先生。可以依据法律起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承包地被征收的村委会已经领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被征收人可以起诉要求给付。也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满意的再起诉。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赋予了我们很多的维权方式,在我们权利受到侵害时,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维权,而是通过其他的方式。这种是传统被认为有效的维权方式,但是现在已经不符合社会的潮流。因此这种方式也就失去的存在的基础。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制度建设逐渐完善。为我们维权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我们在维权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这样才会理直气壮、心有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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