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损害的到底是谁的利益?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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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钉子户到底损害了谁的利益,很多人可能说损害的是拆迁方的利益,损害的是开发商的利益,然而,他们损害的还有自己的利益,以及周边人的利益,还有国家的利益。随着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完善,钉子户的处境恐怕会愈加艰难,所以及时转变维权手段至关重要。
钉子户,损害的到底是谁的利益?

征地拆迁中有一个名词很常见,那就是“钉子户”,而老百姓也乐于将钉子户当做茶余饭后的谈资。我们时不时的能够在新闻中看到关于钉子户的信息,其中最为喜闻乐见的就是钉子户凭借自己的毅力获取了天价补偿款,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成为钉子户真的能够为被征收人带来巨大利益吗?

一、钉子户形成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并不愿成为钉子户,因为作为一个钉子户所要放弃的太多所要坚持的太难,钉子户的路并不好走,如果有更好的选择,相信很多被征收人并不会走上钉子之路, 而排除万难走上钉子之路的钉子户们通常都是因为什么原因呢?

1、不想放弃对原有房屋的所有权。这部分被征收人一般为老年人,他们对于房屋有深厚的感情,对于被征收人地块及周边邻居有浓浓的不舍之意,同时对于陌生的安置点有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所以他们宁愿在破旧的老房中居住,也不愿搬到新房中生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征收人认为自己的房子有特殊的意义,如果拆掉会对自己产生不好的影响,曾经就有一个钉子户,他们不愿搬迁就是认为自己的房子是建在龙脉上,如果拆掉,会影响运势,所以不愿搬迁,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思想观点的进步,这种类型的钉子户已经越来越少。

2、补偿标准没有达到预期。在征地拆迁中大部分被征收人能够成为钉子户都是因为补偿标准没有达到预期标准,但是这里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①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方评估价值标准过低或其他违法方式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会导致被征收人在拆迁后生活水平严重降低,像这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征收人在不懂得维权之道的情况下,很容易就走到钉子户这一步;

②部分被征收人渴望通过征地拆迁获得高额补偿,以期能够达到致富的目的。

钉子户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归根结底还是要归咎于部分拆迁方的不合法手段和被征收人对于法律认识的不健全,在被征收人找不到利益诉求渠道的情况下,很容易就会走上这一步,但是成为钉子户真的能够为被征收人带来利益吗?

二、钉子户的最终结局

有人认为钉子户是拆迁中的勇者,因为他们不惧艰苦,凭借自己的耐力和忍受力勇于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拆迁方作斗争;也有的人认为钉子户是征地拆迁中的罪恶,因为征地拆迁是社会进步的正常现象,他们阻挡了征地拆迁的步伐,影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那么他们的最终结局究竟如何呢?

结局1:获得高额补偿款。如蔡x祥与张x好夫妇,他们堪称深圳最贵钉子户,然而他们的结局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夫妻二人在拿到1700万的拆迁补偿款后便进行分割,然而如果当年夫妻二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根据现在的房价,保守估值2400万,平时如果仅仅用于出租也能有数万的收入,并且由于夫妻双方当年的行为影响了村里人的回迁,所以基本上已经与村里人断绝了联系,所以幸与不幸谁又能说的清,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这种情况已不多见。

结局2:被征收人向拆迁方妥协。如蔡珠祥与张莲好夫妇的还是占极少数的,大部分钉子户都熬不过漫长的坚守过程和艰苦的坚守环境,而向拆迁方妥协,因为钉子户在坚守的过程中需要放弃的太多,如正常的生活模式、正常的社会交际以及工作等等,他们为了防止房子被强拆,每天都要在孤零零的房屋中战战兢兢的坚守,而且永远不知道在哪一天才能结束这种坚守,重新回归人群,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所以他们的妥协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结局3:人财两失。有些钉子户在坚持了很多年后,拆迁方也妥协了,避开了被征收人的房屋,最后就变成其他被征收人都搬到了新房开始了新的生活,只有钉子户的房子孤零零的矗立着,没有收入、没有邻居、没有新生活,他们只能在自己老旧的房子里继续生活,这种情况算是比较温和的结局,有的钉子户则被无良拆迁方采用各种违法手段,或暴力胁迫的将被征收房屋损毁殆尽,让钉子户无家可归,无家可守,更有甚者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三、被征收人应该何去何从

所以钉子户到底损害了谁的利益?很多人可能说损害的是拆迁方的利益,损害的是开发商的利益,然而,他们损害的还有自己的利益,以及周边人的利益,还有国家的利益。随着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完善,钉子户的处境恐怕会愈加艰难,所以及时转变维权手段至关重要,当一切已成定局,有效证据毁灭殆尽再来进行法律维权,维权之路会愈加艰难,所以及早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才是被征收人应该有的态度!消极抗法的钉子户时代已经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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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问题,一时不知从何着手来维权。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向记者介绍说,根据《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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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3、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受 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外情离婚赔偿标准有哪些?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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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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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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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大股东或公司高管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手段非常多,关联交易就是他人常用的一种。因此,一旦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处于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控制下的公司,往往都会怠于行使救济权,不会要求撤销关联交易,更不会追究追究大股东或高管等人的法律责任。这时,公司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各种合适的方式,自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己方利益的目的。
二、在股东采取维权措施维护公司合法利益,维护自身利益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一件事情,那就是股东对关联交易的救济权,是无须公司批准的,是依据股东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行使的权利。一旦发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又怠于行使救济权的,股东就可以依了。一般情况下,可作为股东救济权的权利,有以下几种:
1、变更权。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请求变更关联交易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权利。
2、撤销权。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关联交易的权利。
3、无效确认权。股东依单方意思表示请求,确认关联交易无效的权利。
4、代位权。当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怠于向关联人行使请求权时,股东可依自己的意思代表公司向关联人行使请求权。
三、因此,公司股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1、协商。可以与公式高管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或代表公司与关联人协商撤销关联交易,从而维护公司利益。
2、诉讼。很多时候,协商是不能解决关联交易问题的,因为既然公司大股东、高管敢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往往都是事先做好万全准备,一般不会轻易放弃到手的利益。这时,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收集证据资料,到立案,撤销关联交易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就是大多数股东的选择了。
1、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损害了第三方利益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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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是在提讼时可以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对于身体、健康受侵害的受害人,其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直接向人民讼。而对于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讼。
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应当包括死亡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受害人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并列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提讼要求赔偿,而在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死亡受害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并列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提讼要求赔偿。在死亡受害人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谁还有权利成为赔偿权利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当中已经出现类似案件,比如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的身份无法确定,这类人的生命受侵害之后,谁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提讼,这是一个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实践当中已经有民政部门作为原告的案例,笔者认为此问题是法律亟待明确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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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因见义勇为者进行制止而造成见义勇为者损害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侵权人才有适当补偿的义务。仅就此条而言。应当注意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中关于紧急避险人的责任免除的区别,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方亦可给予补偿,即依据其受到损害的程度和受益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法律条文摘录】第23条因防止,应该说,今后能够向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更为宽泛,是行使本条规定的请求权的前提,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受益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见义勇为者自己受到的损害,但损失不能得到弥补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鉴于本条并没有规定受到损害的人与被侵权人有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被侵权的见义勇为者在不能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节录)第13条为维护国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才能向受益人提出请求权。【解读运用】本条对见义勇为者等因防止,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的,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157条的规定。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适当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被侵权的见义勇为者提出请求的。本条来源于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42条;受益人是基本公平责任予以“适当补偿”,或者虽主张了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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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侵权人,以及与无因管理者法定权利的区别,或者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的。
(三)在“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因其“义举”而受到的损失应先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为使他人正当权益免受侵害而致自己受损害的,只有在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则被侵权人仍然应当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加害方应承担责任,并没有排除在制止侵权行为中有法定义务的人(如当班警察等)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动物致人损害侵害侵权,谁来举证,举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谁来举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自己的损害程度,自己的损害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致害人是谁。并且举出的证据还应该尽量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只有这样,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否则,即便自己受到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也有可能因举证不力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就一般侵权而言,在举证方面对受害人提出的要求就要多一些。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把受害人置于有利的境地,便于得到应有的赔偿。另外,在不可抗力造成受害人损害,或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为动物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相应的减轻或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可以就此举证。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范围有哪些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是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
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如今很多家庭都饲养小之类的宠物,这就造成了不少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对于宠物所有人来说,应当尽量做好安全措施,防止给他人造成伤害。对于被害人来说,在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应当在律师的帮助下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要求赔偿。若对“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谁来举证”还不清楚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辽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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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大股东或公司高管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手段非常多,关联交易就是他人常用的一种。因此,一旦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处于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控制下的公司,往往都会怠于行使救济权,不会要求撤销关联交易,更不会追究追究大股东或高管等人的法律责任。这时,公司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各种合适的方式,自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己方利益的目的。
二、在股东采取维权措施维护公司合法利益,维护自身利益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一件事情,那就是股东对关联交易的救济权,是无须公司批准的,是依据股东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行使的权利。一旦发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又怠于行使救济权的,股东就可以依了。一般情况下,可作为股东救济权的权利,有以下几种:
1、变更权。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请求变更关联交易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权利。
2、撤销权。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关联交易的权利。
3、无效确认权。股东依单方意思表示请求,确认关联交易无效的权利。
4、代位权。当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怠于向关联人行使请求权时,股东可依自己的意思代表公司向关联人行使请求权。
三、因此,公司股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1、协商。可以与公式高管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或代表公司与关联人协商撤销关联交易,从而维护公司利益。
2、诉讼。很多时候,协商是不能解决关联交易问题的,因为既然公司大股东、高管敢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往往都是事先做好万全准备,一般不会轻易放弃到手的利益。这时,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收集证据资料,到立案,撤销关联交易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就是大多数股东的选择了。
1、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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