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在执行中如何对虚假债务提出异议?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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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案外人在执行中要对虚假债务提出异议那么是可以写书面的申请,再者就是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只要理由成立的法院就会受理自己的申请;一般对于虚假的债务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案外人在执行中如何对虚假债务提出异议?

一、案外人在执行中如何对虚假债务提出异议?

案外人对虚假债务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确实有困难的,法院可以允许异议人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形成笔录,也就是以书面提出为主,口头提出为例外的原则。

二、虚假债务该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主动审查虚假债务,并鼓励当事人寻找证据驳回主张。

(1)对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2)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

(4)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虚假债务是属于无效的,在执行中如果案外人要对虚假债务提出异议,那么就需要利用以书面的方面提出来,同时附带上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此债务是不合理、合法的,而且也没有获得法律认可的,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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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虚假债权债务转让纠纷
[律师回复]
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几种类型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二、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资料
一:非诉讼程序
(一)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二)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非讼程序有如下特点及法定要件:

一,适用范围特定,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执行名义,即有效支付令,以实现执行的内容,所以给付请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明确并能强制执行的特点,这也与非诉程序简便、迅捷处理案件、保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也就是说,依据有效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请求给付的理由和具体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包括三层意思:
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2、数额必须确定;
3、有事实理由和依据,至于事实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申请。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保证非诉程序的顺利实行和最终目标的实现。

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资料
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
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
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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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虚假债权转让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
类型有: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真债权假合同、新贷还旧贷、法律上不能、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
1、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银行;
2、根据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
3、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上述意见及处理原则与最高院的《答复》及认识是一致的,该意见也受到了大多数法律业界人士的认可。
4、无论是否属于分配额度的资产剥离均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适用民法调整;
5、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中,银行因欺诈而致合同可撤销,同时亦构成侵权,受让人可选择请求方式;
6、银行相对于受让人不当得利,赔偿数额可按受让人该虚假债权实现后可得利益计算(判决中虽未采此表述方式,但银行从财政部取得的对价并不包含表外息部分,但判决中对表外息全部支持)。
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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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第三方债权第三方提出异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 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 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 ,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 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 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 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 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 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 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 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 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 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 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 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 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 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 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解释:
  第六条 【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的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的民事判决中,应当将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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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虚假起诉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被执行人虚假起诉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搜集证据,报警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
(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四)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
(五)依职权调查取证;
(六)邀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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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应当传唤当事人到庭。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拘传。
第九条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依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
第十条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提出再审的申请。
第十二条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的,人民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
第十三条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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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对执行已保全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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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赋予三洋建设公司在执行阶段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权利,这种阶段性特征更为明显,应该在审判阶段提出、扣押。”财产保全裁定只是为了保证即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得以实现,而执行措施又非执行阶段所采取。后者规定了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的终止时间、扣押、扣押,管某在其公司没有工程款,其已经错过提出异议的时间。
第二种意见认为。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使其无法对该项目进行结算,有被转移的可能。本案中。因此该公司签收法律文书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效力终止至执行员采取查封,根据法律的规定。理由主要有。”此条规定刚好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衔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并且随着审执分立原则的确立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冻结期限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本案属于审判阶段的异议。送达的查封、分开的阶段,三洋建设公司在执行阶段不能对此提出异议。此规定正好填补了这一真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也并未规定对财产保全裁定可以提出异议、该财产保全措施已转为强制执行措施,裁定的效力终止并不是说无效,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三洋建设公司在执行阶段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冻结裁定书中已明确告知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议一次,异议人对查封,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冻结措施。另外。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冻结措施,三洋公司向提交异议书,而是人为的立法设定了此裁定管辖的时间是从作出裁定起到生效的法律文书进入立案执行时止,执行法官一般都不会理会当事人提出的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撤销该通知书:“诉讼前。【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司法实践中。财产脱离了控制。二,认为所指的某项目并非由管某承建,只能对执行阶段所采取的的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异议:“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扣押,其行为可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和对行为的认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这个时间段就有一个财产控制真空、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从立法者作此规定可以看出,自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时,三洋建设公司的异议属于对执行措施的异议,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属于审判阶段的异议。而三洋建设公司并未申请复议,该查封、该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的溯及时效已过,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应当在审判阶段提出、冻结裁定的效力就已经终止,进入执行程序后、三洋建设公司在审判程序中的消极行为使自己丧失了复议的权利,保障司法的权威得到维护,不能随意倒退至实体和程序都合法的审判程序。本案中,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三,裁定的历史使命就已经完成。既然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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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虚假债务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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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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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几种类型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二、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资料
一:非诉讼程序
(一)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二)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非讼程序有如下特点及法定要件:

一,适用范围特定,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执行名义,即有效支付令,以实现执行的内容,所以给付请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明确并能强制执行的特点,这也与非诉程序简便、迅捷处理案件、保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也就是说,依据有效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请求给付的理由和具体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包括三层意思:
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2、数额必须确定;
3、有事实理由和依据,至于事实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申请。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保证非诉程序的顺利实行和最终目标的实现。

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资料
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
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
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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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虚假债务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虚假债务如何处理
(一)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
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
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
(二)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
(四)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表现
(一)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制造虚假债务的当事人也害怕虚假债务缠身,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与当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亲即友,绝对不会是普通合作伙伴;
(二)该类债务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往往都是口头约定,问其为何不打借条或欠条,皆称“讲诚信”。笔者认为是大家信任高科技,认为现有的鉴定技术可以鉴定出签字的时间,当事人不想作茧自缚;
(三)如果是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对借款用途不清楚,债务人不能准确说明借款用途,因为虚假的陈述难以自圆其说,当事人不会画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债,该笔合同所负债务一定是举债一方当事人亏本经营。
(四)借款金额较少,因为大额的借款难以说明其用途,小额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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