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指定辩护人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既是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保证《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实现,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决定了其自行辩护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利,而辩护律师作为其合法利益的专门维护者,提出的有效辩护对于案件质量的保障就多了一道进行制约、把关防错的关口,这无疑有助于克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已有的和可能有的不公正、不文明的现象,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除了未成年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当事人,若是由于经济困难等的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可以向提出指定辩护人的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综合上面所说的,指定律师是由法院来进行指定,但前提也需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而且是属于经济比较困难的人,对于未成年就符合此范围,所以,对于指定的律师就需要更好的保障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一般未达到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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